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机动车的灯光使用有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第47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鸣喇叭。
第48条,在没中心隔离设施或没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第57条,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59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第61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那些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会对其处以罚款50元,记1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