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正式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规明确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同时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据悉,以上两文件在去年10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1月10日征求意见结束,进入长达近1年的修改期。此次所公布的正是修改后的正式实施内容,将于11月1日开始实行。而新政中,除了以上所说的网约车性质认定,也对网约车价格机制、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以及信息安全保护等具体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那么,此次修改后的《暂行暂行办法》的亮点有哪些?就此,盖世汽车进行了如下梳理,其中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等进行了重点介绍。
亮点1:将网约车定性为“预约出租客运”
《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交通部有关人士表示,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亮点2:行驶里程达60万千米强制报废
据了解,去年交通部1个月的意见征集中,转变网约车车辆性质的意见占所统计意见中数量最多,8年报废期也成为争论最大焦点。而此次《暂行办法》在第39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将退出网约车经营,不强制报废。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则需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亮点3:网约车平台不得使用低价竞争
《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与此同时,新规亦明确网约车平台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亮点4: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新规规定,个人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吸毒、酒驾、暴力犯罪等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满足以上条件并经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通部解释,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暂行办法》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兼职从业的要求。
亮点5:许可程序合理优化
交通部早前便表示要尽可能减少许可环节,为网约车提供便利。在此次许可条件中可以看到,其确实合理放宽了限制,不要求平台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而在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如此,既满足了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亮点6:要求司机无暴力犯罪记录
《暂行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较大调整:第一,要求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三个记分周期没有没扣满分记录;第二,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记录、醉酒驾车记录、追逐竞驶记录”修改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第三,新政增加了“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定。
亮点7: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不得泄露
新规从多个方面加强了信息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第26条中明确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亮点8: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新规指出,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