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培育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新业态,推进试点工作规范化发展,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广州市汽车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
更大力度提升平行进口汽车营商环境,鼓励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贸易、销售、代理、融资等相关供应链企业集聚南沙。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推动开展品牌化、集团化经营。引入符合条件的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检测和环保检测实验室,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进口合规成本。支持试点企业在南沙口岸开展扩大平行汽车进口、CCC认证、保税区外展示、建设汽车检测或合规性整改场所等业务。支持试点企业通过重组增资等多种方式提高汽车贸易的银行授信额度,进一步扩大汽车贸易规模。紧抓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契机,引导企业进口更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产品。加大保税展示力度,集聚提升南沙口岸国际汽车贸易枢纽地位。
二、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规范管理
坚持政府监管、规范运作,强化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商务部门按照遴选试点企业有关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试点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新认定的试点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同意后,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试点企业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业务,依法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严禁试点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
三、建立健全试点企业动态调整机制
为加强常态化激励引导,市商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试点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试点企业进口汽车数量业绩、CCC认证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每年视情调整一次试点企业。对于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做好退出试点业务企业的善后工作。取消现有试点企业资格后,要及时做好调补。
四、鼓励企业创新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
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试点企业立足进口汽车口岸区域实际,探索推动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南沙区政府按照制定的评估认定标准组织企业申报、认定、公示等具体场所设立工作,并将确定的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信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只能在整改场所内实施,整改后的平行进口汽车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南沙区政府要加强对属地整改场所的管理,整改过程应全程录像,相关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五、提升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准入意识
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要引导试点企业提升质量意识,进口的车辆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指标、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海关部门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质量安全与合规性检验,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未依法依规在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不予进口。禁止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进口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市交通管理部门要依规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优化登记服务流程。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汽车进口许可管理。试点企业应在销售车辆前对车辆左前右后整车照片、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速表、座椅及座椅布局、外部灯具、信号装置、轮胎、号牌板、中文说明书、中文警示说明等重要部位进行影像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和车辆售前检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强化试点企业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健全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溯源,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健全广州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机制(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广州海关,南沙区政府,广州港集团等单位组成。市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统筹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在口岸便利化、环保管控、市场监管、机动车登记、港口保障等方面加大对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先行先试。支持广州市汽车平行进口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政策研究、行业自律、业务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监测及预警等方面开展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消息来源:广州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