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北京宝沃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宝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审计报告显示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北京宝沃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对北京宝沃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应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案件所处的阶段是破产清算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如何均存在不确定性。北汽福田将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继续跟进北京宝沃事项破产清算的后续进展并及时披露。
以下为公告原文:
2022年4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沃”) 寄送的书面通知,北京宝沃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法院”)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2022)京 01破申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宝沃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沃”)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芸
委托代理人:李金鑫
2022年4月8日,北京宝沃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本案中,北京宝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审计报告显示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北京宝沃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对北京宝沃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应予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自2021年年底以来,北京宝沃出现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资产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详见临2021-101号公告)、北京宝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判断北京宝沃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详见临2022-014号公告)等情形。基于上述,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对北京宝沃相关事项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详见临2022-015号公告)。
北京宝沃由于财务枯竭,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保护北京宝沃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已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详见临2022-041号公告)。
北京宝沃破产清算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北京宝沃借款、往来欠款、担保事项以及公司持有的北京宝沃股权事项回收等将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上述减值预计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47.04亿元左右,另考虑公司因持有北京宝沃的股权确认投资收益等,预计共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53.26亿元左右。上述减值事项对2021年度利润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年 度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详见临2022-015号、临2022-044号公告)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如何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继续跟进北京宝沃事项破产清算的后续进展并及时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信息来源:北汽福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