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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QC救护车(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发布/T本标准

   日期:2022-05-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213    
核心提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已定型汽车整车或二类底盘(以下简称为基型车)改装的救护车。装备有基本医疗救护设施,主要用于运送伤病员的救护车。行巡回医疗并可对病人转运的救护车(提高该车型的使用效率,做到平战结合)。类救护车医疗舱5.类救护车应具有以下通讯、信息和网络设施:5.救护车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印发产品合格证。

ICSQC 救护车(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发布QC/T 本标准代替QC/T457-2002。本标准与QC/T457-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救护车分类; ——增加了A、B、C 类救护车医疗舱的要求,修改医疗救护设施的要求; ——增加了通讯、信息和网络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C/T457-2002、QC/T457-1999。 QC/T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随车文件、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已定型汽车整车或二类底盘(以下简称为基型车)改装的救护车。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248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 14023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166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8655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20182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GB/T 12539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 12543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4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QC/T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74 客车平顺性评价指标及限值 QC/T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QC/T484 汽车油漆涂层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颁布)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版) 术语和定义QC/T 3.1救护车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及满足突发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援需要的专用汽车。

3.2 运送型救护车 装备有基本医疗救护设施,主要用于运送伤病员的救护车。 3.3 监护型救护车 除装备有基本医疗救护设施外,还装备有急救、监护等设备设施,可对伤病员进行救治、监护转 运的救护车。 3.4 智能型救护车 在满足对通讯、计算机、医疗仪器的电磁兼容条件下,具有接入公共或专用通信网络实时移动交互 式视、讯通信功能;对车载医疗仪器、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记录、实时转发;同时实现与HIS管理系统 的对接;具备自载宽带无线网;并嵌入急救智能辅助系统和急救调度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救护车。 3.5 特种救护车 用于公共卫生突发灾害事故现场,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及特殊医疗用途的救护车。 3.5.1 应急诊疗(巡回医疗)型救护车 用于公共卫生突发灾害事故现场,对多名伤病员实施诊断、救治及平时可用于送医下乡,在农村进 行巡回医疗并可对病人转运的救护车(提高该车型的使用效率,做到平战结合)。 3.5.2 医疗救援指挥型救护车 用于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医疗救援通讯指挥,以视频、音频和文字为采集手段, 以卫星、微波、超短波通信为传输手段,集话音、图像、数据资料实时传送于一体,为指挥人员在现场 研究问题、进行现场指挥提供全天候可移动的指挥中心。

3.5.3 医疗救援保障型救护车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补给、电能供给、现场照明、应急手术等保障任务的救护车。 3.5.4 危重症婴儿型救护车 用于救治、监护和转运危重症婴儿的救护车。 3.5.5 越野型救护车 用于特殊地形环境下突发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医疗救治、监护和转运病人的救护车。 3.5.6 传染病型救护车 用于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病人的救护车。 分类4.1 救护车分类 按产品用途,将救护车分为4类,分类见表1。 救护车分类救护车类别 产品名称运送型救护车 监护型救护车 智能型救护车 特种救护车 4.2 特种救护车可分为应急诊疗(巡回医疗)型救护车、医疗救援指挥型救护车、危重症婴儿型救护车、 越野型救护车、越野型救护车、传染病型救护车。 QC/T 要求5.1 整车要求 5.1.1 救护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GB 1589 的有关规定。 5.1.2 救护车的行驶安全要求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 5.1.3 救护车装有警灯等特种标志灯具和电子警报器,并符合GB4785 和GB 8108 的有关规定。 5.1.4 驾驶室、医疗舱等厢体的内饰件应使用阻燃材料,并符合GB 8410 的要求。

5.1.5 采用厢式专用车改装的救护车的侧面和后面防护栏应符合GB 11567.1 和GB 11567.2 的规定; 5.1.6 救护车在海拔3500m 以下、气温-40~45的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1.7 采用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20km/h;车速从0km/h 加速至 100km/h 的时间应不大于25s;最大爬坡度应不小于30%。 5.1.8 采用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其平顺性应符合汽车QC/T 474 中对高等级客车的 要求。 5.1.9 救护车的专用标识,所有外露金属件应作防腐、防锈处理。车身涂层应符合QC/T484 的规定。 5.1.10 救护车的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 的规定。 5.1.11 采用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其前后车轮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ABS)。 5.1.12 救护车在驾驶区和医疗舱均应设有适用的随车灭火器,灭火器应分别放置在驾驶室门和医疗舱 门附近处,采用专用装置固定,做到取放方便、安全牢靠,避免受到振动产生异响。 5.1.13 救护车各部件必须装配正确、连接牢固,其结构、布置、安装、固定等均应考虑车辆的检修、 维护和修理的要求,注意车辆及其关键部件按维修规定装拆和检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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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使救护车的重心、空载和 满载时的轴载质量均符合基型车的许可条件,以保持其行驶稳定性。 5.2 类救护车医疗舱5.2.1 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应用隔板将车厢前后分隔成驾驶室和医疗舱两个区域。 隔板上部应设有采用汽车用安全玻璃的观察窗,以让医疗舱内的乘员有一定的前视野。观察窗的高度应 与医疗舱乘员的视线相适宜,其面积不小于0.3m 5.2.2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驾驶室应设有左右两个车门。厢式专用车改装的救护车, 其车厢主体是医疗舱。右侧设有推拉门,后侧设有对开门。 5.2.3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应设置密封的隔板,如果隔板上有门,门宽应至少430mm,高1170mm,隔板 门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 的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门得插销在驾驶员一侧。如无门,隔板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 的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观察窗应符合GB9856规定的汽车安全玻璃,推拉式并带有玻璃加紧器,配有可调节窗帘。隔板须密封安装,隔板、观察窗、 隔板门行驶时无震动无声响。隔板安装位置不能影响车辆维修口、盖得打开与维修。 5.2.4 医疗舱的两侧壁、顶板等必须与救护车车身结构件牢固连接,并应形成具有良好密封性整体结 构,医疗舱还应有较好的隔热性。

5.2.5 医疗舱应装备有放置救护用药品和医疗消耗品的药品柜和储物柜,放置各种医疗器械和救护用 仪器设备等医疗救护设施的器械柜。这些橱柜应安装牢固,放置的药品、器械、仪器、设备等应紧固牢 靠、稳定,取放便捷、顺手。 5.2.6 医疗舱内应设有符合使用要求的消毒设施。医疗舱内各块壁、板、各种橱柜及其它设施表面应 能防水、耐腐、耐磨、耐高温,便于冲洗和消毒,不易变色、变质和吸附异味。 5.2.7 医疗舱应铺有整体式阻燃、防滑、防霉、易清洗的铝质或塑胶地板。 5.2.8 医疗舱内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应符合GB 15083 的规定;座椅应装有安全带,其性能应符合GB 14166 的要求。救护车医疗舱座椅数不得少于3 5.2.9医疗舱固定担架处应设有担架固定装置。担架固定应牢靠,确保救护车行驶时伤病员的安全。 担架固定装置与基型车车身必须直接连接,并且固定点要有足够的强度,必要时需进行预埋加强。 QC/T 5.2.10医疗舱内除各种固定设施外还必须留有人员进出和行走的通道,舱内长度要求至少为2350mm, 急救人员座椅到担架床头部边缘距离不小于 250mm;医疗舱侧面座椅与担架床之间要有不小于300mm 距离的自由通道;A 类救护车医疗舱净高不低于1350mm,B 类救护车医疗舱净高不低于1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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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医疗舱门 5.2.11.1 医疗舱应设有担架及其搬运人员上下车的后门和可供其他人员上下车 的侧移门,其中一个可作为紧急逃生出口。 5.2.11.2医疗舱门的尺寸应能满足表2的要求。 医疗舱门的尺寸单位:mm 高度 800 侧门 宽度 600 高度 750 后门 宽度 900 5.2.11.3 医疗舱门开关应保证门使用的安全性, 确保符合以下条件: a)从医疗舱内不用钥匙可以将门打开和锁上; b)从舱外需用钥匙将门打开和锁上; c)当从舱内将门锁上时,从舱外用钥匙可以把门打开。 5.2.11.4 医疗舱后门打开时,应设有后门限位装置。 5.2.11.5 医疗舱门应设有密封条,关闭时能防尘防水,确保医疗舱的密封性能。 5.2.12 医疗舱至少应有两个车窗,分别安装在车厢两侧或一个在一侧、一个在 后面。车窗应符合可以向外观察而不能从外面看见里面的要求,以达到保护病人隐私。 5.2.13 医疗舱内箱、柜的边缘均为过渡软包装圆角装饰。内部表面没有尖锐的物体,所有医疗设备的 挂钩、托架应紧贴舱壁安装,周围有保护设施,储物柜的材料应防水,并方便清洗和消毒(不得用地毯、 布面和纤维)。

5.2.14 上下医疗舱的踏步高度和深度应符合GB 13094 城市客车的标准要求,医疗舱各种设施的结构安 全性应符合GB 13094 的规定。 5.2.15 医疗舱应有良好的防噪隔音、防尘防水密封性和一定的隔热性能;设有具备制冷和采暖功能的 空调装置,设有通风换气和排气装置,并保持上述装置使用正常可靠。以便医疗舱内能保持适宜的环境 条件。 5.2.15.1 医疗舱内的通风换气系统在静止状态下应能确保医疗舱内外换气每小时不少于20 5.2.15.2对具有一氧化氮等气体麻醉系统的救护车,应按有关规定设有室内麻醉气体排气装置。 5.2.15.3 医疗舱内的冷暖空调系统应能与驾驶室分别独立控制,制冷性能应符合空调客车的要求;暖气 系统能在-20环境温度条件下开启15min后能使舱内温度达到16以上。冷气空调系统能在环境温度 达到40时,开启15min后能使舱内温度达到比环境温度至少低7以上。 5.3 医疗救护设施 5.3.1 医疗救护设施包括救护车所装备的及车载的可在车上和移动到车外使用的各种医疗救护用器械、 设备、仪器及箱、架、柜等装置设施。所用器械、设备、仪器必须是符合使用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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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输液装置:输液架应固定牢靠,可利用担架组件固定,在操作方便的前提下吊液勾应尽可能高。QC/T 至少安装2套垂直固定输液器械,位置可以选在担架的两端。每个输液固定架最少承受5kg,能够容纳2 袋液体。 急救箱:一般装有一个带流量计的氧气瓶(容量2L以上)和一个便携式吸引器;基本体检器表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及工具;注射器具;常用抢救药品和救护包扎用易耗器材等。 供氧呼吸设备设施:2套输氧装置,每套包括 个带流量表的氧气瓶(容量10L 以上)及其输 氧管路、接口、调节阀等,以及氧气瓶橱柜;还有吸引器、带面罩复苏器等助呼吸仪器设备。 医疗柜:用来存放常用抢救药品,一定数量的输液袋等常用医疗设备。5.3.3 类救护车除配备A类救护车应有的医疗救护设施外,还应配备: 输液设备:加有输液泵的加压输液装置、可将溶液温度加温至372的固定输液装置、定 量输液注射泵、输液泵等。 呼吸循环系统救护设备:便携式气道管理系统(手动人工呼吸器、口咽气道或鼻咽气道、吸引器及导管)救护车声音,便携式高级复苏系统(输液器-包括相配的静脉插管、喉镜等插管设备、听诊器等),便携 式呼吸机,除颤起搏监护仪、胸腔引流装置,心包穿刺装置,中心静脉导管,胸外按压泵和体外心脏起 类(不包含D类)救护车还应配有骨折固定装置;颈椎固定装置、颈套环装置; 和扩展高位脊椎固定解救设备或短脊椎板,选装肢体牵引装置。

类)救护车在担架床左右两侧应安装扶手,并根据使用需要可于担架上伤病员躺着时的胸、腿等部位设有一定间隔的三条固定伤病员的安全带。 5.3.4 类救护车的要求,配置医疗救护设施;并根据其使用功能要求,选用专用的设备和医疗救护设施。 5.4 电气设备 5.4.1 救护车加装的电气系统应与基型车的电气系统分开。救护车应包括4 照明、标志灯和警示装置的供电系统。各个电气系统应具有独立的过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包括保险丝(熔断器)和断路器。 5.4.2 救护车加装的用电器宜采用与基型车同样的车用电压(12V 或24V)。如采用不同电压的设备,其 电源插座不可互换,且应采用一种电压的插头无法插入另一种电压的插座或在插座旁设有表示其额定电 压的标贴。 5.4.3 医疗舱应根据其所有的医疗设备电器数量和用电量设置相应数量和规格的插座,各插座应固定在 相关医疗设备电器使用位置附近、方便其使用,每个插座的分电路应设有相应规格的过载保护装置,并 有备用装置,以确保医疗救护设备的电器正常使用。 5.4.4 所有电线及其电线所用的电线导管应固定牢靠和能抗振动,电线外没有导管保护不能穿过金属板 车身的孔,以免电线绝缘层被破坏造成断路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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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救护车的所有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开关、插座、保险装置等电器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 QC/T 准、通过3C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对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电器线路进行计量标定和定 期检查。 5.4.6 附加电源装置(附加蓄电池和发电机) 5.4.6.1 救护车必须根据附加专用设备电器的用电量及一定余量来确定附加电源装置的电容量,装备相 应的附加蓄电池,并装备相应的附加发电机或整车选用大容量发电机(相当于基型车原装发电机和附加 发电机总容量),以确保满足救护车各用电设备的用电需求。安装蓄电池及其连接线路应严防引起短路。 5.4.6.2 控制装置应能在车辆起动时,附加蓄电池与基型车蓄电池自动连接,以同时满足基型车电气设 备和救护车专用电气设备的用电需求,并使救护车能正常起动;当车辆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附加蓄电池 与基型车蓄电池自动断开;必要时也可使用外接电源。 5.4.7 照明、标志灯和警示装置 4.4.7.1 医疗舱内的照明要求为:当实施急救时,病人区的照度应不小于300lx,并可下调至150lx; 其它区域最小照度为50lx。 5.4.7.2 车后顶部应装置可调节照射方向和高度的照明灯,以方便运送伤病员的担架上下车。

5.4.7.3 救护车停驶时,其电源应保证警灯等特种车辆标志灯具和电子警报器等警示装置能正常工作。 5.4.8 220V 逆变电源系统 5.4.8.1 类救护车应配备双路独立220V纯正弦逆变电源系统救护车声音,两电路之间可独立供电, 并可智能切换,在其中一路出现故障时另一路可自动切入,输出功率不小于 600W,可保证医疗仪器不 间断使用的供电需求。 5.4.8.2 220V 逆变电源系统应设有独立开关和保险装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及过载保护装置。 5.4.9 救护车的所有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开关、插座、保险装置等电器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 准、通过3C 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对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电器线路进行计量标定和定 期检查。 5.5 通讯、信息和网络系统 5.5.1 类救护车应具有以下通讯、信息和网络设施:5.5.1.1 具有接入公共/专用通信网络实时移动交互式视、讯通讯功能。移动急救平台实时与互联网端 的任何医院、住宅固定点及移动手机终端实现实时图像、声音交互式通讯 ,满足远程医疗需要。 5.5.1.2 具有接入公共/专用通信网络实现对车载、便携医疗仪器等多种仪器数据采集、记录、实时转 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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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端的任何医院、住宅等固定点及移动手机终端实现实时查询,满足远程疹断需要。 5.5.1.3 具有接入公共/专用通信网络实现远程HIS 管理系。 5.5.1.4 具有车载宽带100M 专用无线网。实现现场与急救车的音、视频通讯及便携式医疗仪器(多参仪) 数据传输。实现急救平台前移。 5.5.1.5 具有车载宽带100M 专用无线网。实现现场与急救车的音、视频通讯及便携式医疗仪器(多参仪) 数据传输。实现急救平台前移。 5.5.1.6 具有急救智能辅助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对车辆、车载医疗设备智能管理。主要 QC/T 油余量、电瓶余量、胎压及车辆ODB,车载医疗设备氧气余量、多参数仪、呼吸机、急救医自动检测、确认。 5.5.1.7 具有接入公共/专用通信网络实现远程HIS 管理系。 5.5.1.8 具有急救调度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利用 GIS、GPS、传感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实现接受调度 后智能管理。包括: 出车后由车载系统自动记录并实时通过计算机、通信显示车辆位置、路径、路程、累计时间及驾驶员、随车医生、担架员人员信息、及急救目的信息、病人载运信息、医院转运信息; 根据目标预测预选急救医院或自选医院由车载系统自动登录医院HIS系统进联网,逐步完成病 人信息录入并自动将急救过程录入系统; 系统对每次出车进行智能评估、考核:主要有出车反应时间、转送时间、车辆维护、油耗、路经选择、医疗仪器准备、出勤率、病人满意度、医院满意度等综合评估。

5.5.2 类救护车的通讯和信息系统的要求,选装适用的救护车通讯和信息装置。 5.5.3 救护车通讯和信息系统、包括各种电子仪器无线电接收装置的屏蔽设施应符合GB 14023和GB 18655的规定。 试验方法6.1 救护车的定型试验按QC/T 252 的规定进行。 6.2 救护车外廓尺寸的测量按GB/T 12673 的规定进行;轴荷及质量按GB/T 12674 的规定进行。 6.3 救护车制动距离和驻坡度按GB 7258 的规定进行。 6.4 救护车的防抱死制性能试验按GB/T 13954 的规定进行。 6.5 救护车的最高车速按GB/T 12544 的规定进行,加速性能按GB/T 12543 的规定进行,最大爬坡度按 GB/T 12539 的规定进行。 6.6 救护车的平顺性按GB/T 4970 的规定进行。 6.7 救护车车身外表颜色和标识通过目测检验;涂层质量按QC/T 484 的规定进行。 6.8 救护车的防雨密封性按QC/T 476 的规定进行。 6.9 救护车医疗舱座椅及其固定装置的强度试验按 GB 15083 的规定进行;座椅安全带的性能按 GB 14166 的规定进行。

QC/T 6.10救护车通讯和信息系统、包括各种电子仪器无线电接收装置所受内燃发动机无线电骚扰特性及对 所受对环境中无线电骚扰特性保护的测试按GB 14023 和GB 18655 的规定进行。 6.11 救护车医疗舱内照明测试应在不受外界影响室内照度的条件下,用光照度计测试:测量担架工作 面照度时,需将光照度计传感探头平放于担架工作面上;测量医疗舱内的光照度时将光照度计传感探头 平放于医疗舱地板纵向中心线上任意取两相距1200mm 的测点,取两点测得光照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医 疗舱内的光照度值。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 7.1.1 救护车须经制造厂/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有质检部门人员签章的合格证书方可 出厂。 7.1.2 救护车出厂检验项目为: a)外观; b)制动; c)整车装配调整; d)车灯灯光; e)防雨密封性。 7.2 型式检验 7.2.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停产3年后产品或生产场地迁址后恢复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7.2.2 型式检验时,如属6.2.1 中a)、b)、c)三种情况,应按第5 章的内容和 QC/T 252 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如属6.2.1 中d),应对专用性能及有差异的项目进行检验;如属6.2.1 中e),可仅对受影响项目进行检验。

7.2.3 型式检验样车的数量为1~2 7.2.4型式检验判别原则按QC/T 900-1997 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志、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8.1 标志 8.1.1 救护车各种标志应正确清晰,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1.2 救护车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其型式、内容和安装位置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 8.2 随车文件 8.2.1 随车文件应包括救护车合格证和救护车说明书,底盘/基型车制造厂的底盘/基型车合格证和底 QC/T 盘/基型车说明书,随车附、备件和工具的清单等。8.2.2 救护车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印发产品合格证。 8.3 运输 救护车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拖曳方式上下车或船,若必须用吊装方式时,需用专用吊具 装卸,防止损伤产品。 8.4 贮存 救护车长期停放时,应将冷却液和燃油放尽,切断电源,锁闭车门、窗,放置于通风、防潮及有消 防设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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