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10〕119号
各市卫生局、各市公安局及卫生厅直属有关医院:
目前救护车标志,非法改装、违规使用救护车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伤病员救护运送,扰乱道路交通秩序。为加强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职能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救护车使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救护车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二、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定纳入年度采购计划。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申请表》(见附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局审核。
三、需要登记注册为“救护车”的车辆,在办理牌证时,其《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须由市卫生局签注意见加盖印章,未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公安交巡警部门车辆管理所在车辆注册登记时不得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救护车”,车辆不得喷涂救护车标志、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新的,车辆单位持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到市卫生局备案,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新审批手续。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列入全省120急救体系的急救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120统一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主要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由医务处(科)管理调派,市区范围以外用车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
五、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院内救护车的管理,规范病人转院工作。病人出院回家的转运不属于院前急救服务范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相应服务,但不得联系非法运行车辆转运病人。
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在用的救护车进行清理,符合规定的救护车定期检验时,由市卫生局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章,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救护车,车管所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责令车主撤除相关设施装置。
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非执行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等医疗卫生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救护车标志,由卫生行政主管或公安交巡警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申请表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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