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4月1日起,济南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不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只允许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收费不得跨学期跨年度
《通知》规定,保教费和住宿费以“月/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据了解,服务性收费主要有两类,一是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二是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收费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床上用品费。代收费项目按照自愿原则,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收取。
民办非营利园不得超最高限价
收费标准方面,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具体为: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示范类幼儿园5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32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60元/生.月。
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财政补贴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
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可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实行寄宿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退费规定等具体内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告知家长并向社会公示。
禁收入园押金特色班费书本费
《通知》明确,济南市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另外,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确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的,都要按要求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幼儿园、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后,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幼儿整月未入园,保教费退50%
退费又有哪些规定呢?《通知》规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执行以下规定: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而办理退园手续的,从幼儿家长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此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