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一)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1、基本规定: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提示1】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2】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非正常情况: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同类价格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材料成本——材料、运输费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料;
——不包括: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4、复合计征消费税(卷烟、白酒):
其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额)(1-消费税率)
【提示】复合计税的组价中加入从量消费税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从价税的组价×比例税率+从量消费税
(二)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的处理:
1.直接出售:即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消费税,不再缴纳消费税;
【特殊】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加价出售:即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需要自行计算(组价公式)。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七、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纳税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三种计税方法:从价、从量、复合计税办法。
2.从价定率办法计税——重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四)征收管理
1.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2.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八、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一)扣税范围
1.排除法——15个税目中没有:
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摩托车、涂料、电池
2.成品油扣除:5个子目(除航空煤油、溶剂油)可扣除
3.酒——只有列举的可以扣税(新增内容):
(1)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将应税葡萄酒销售行为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①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②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二)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提示】有别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扣除已纳税额: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消费税税率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扣除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单位税额
3. 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已纳税款的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 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 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4.消费税扣税的环节——生产环节
(1)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三)外购成品油已纳税款抵扣或退税的管理
1.外购成品油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
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2.外购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还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退税凭证。
九、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纳税环节及纳税人:
零售环节,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提示2】超豪华小汽车是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提示3】目前双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两种(还有卷烟)。
2、税率:10%
3、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计算:
(1)零售业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十、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二)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三)纳税地点:
1.一般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机构所在地(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四)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4.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5.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轿车加征);
6.移送使用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