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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败诉 当事人起诉律师被驳回-超级汽车网

   日期:2022-05-06     来源:中国农业网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648    
导读 教科书式耍赖败诉 当事人起诉律师被驳回  因认为赵勇的代理律师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 教科书式耍赖败诉 当事人起诉律师被驳回


 

  因认为赵勇的代理律师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淑芬将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18日上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当天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

  “涉案视频”误导公众

  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北京法院网通报称:“原告黄某某诉称,2015年10月6日,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某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相应赔偿。后赵某某死亡。随后,赵某某之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原告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当日,岳某某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原告黄淑芬认为,被告岳屾山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原告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黄淑芬请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

  岳屾山称微博内容未失实

  微梦创科称无事先审查义务

  被告岳屾山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

  另一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微梦创科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因此,二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

  是否侵犯名誉权是庭辩焦点

  博文合理有据未侵犯原告权益

  2019年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就岳屾山是否侵犯了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如果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微梦创科公司是否侵犯了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如果侵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对于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权利的边界划定有无影响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将近五小时。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某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法院认为,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在岳屾山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屾山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屾山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在岳屾山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岳屾山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淑芬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屾山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且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本案中,在黄淑芬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法院认为,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因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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