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有个戏称,在破产方面,中国只有半部法律——《企业破产法》。
如今,它的“另一半”——《个人破产法》,正在被提上日程。
周二,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提出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倒不是个新词,许多地方都有实行。
一般而言,若申请了破产,不仅财产会被拿去优先还债,个人在消费上也受到相当严苛的限制。唯一的“福利”是,破产人的债务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也可防止被“暴力催债”,并拥有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想想最近各种因暴力催收而发生的惨烈事件,《个人破产法》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
但债权人看到这不由得皱了皱眉,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下,我们的征信体系、债务执行制度是否足以支撑个人破产?诚信破产人、老赖怎么区分?资产转移等恶意行为如何避免……
别急,以上问题,小巴采访了几位大头做进一步的科普和解答,一会儿大家可以尽情看。
小巴则想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下这件事。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个人破产案的激增,是与“债务经济”的繁荣同步发生的。
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Marquette案判决,取消高利贷行业利息管制,信用卡行业迎来井喷并最终泛滥,不仅如此,房贷也大幅度增加,也就是在此时,美国个人破产案的申请数量激增。
1978年-2005年,美国个人破产案申请数量每过几年就会上一个台阶,直到2005年通过更严苛的法案提高个人申请破产的门槛后(剔除2008年-2010年次贷危机的影响),数量才逐年下跌。
从“债务经济”角度来看,1978年后的美国,和当前中国的情形极其相似。
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从2005-2018年,金融机构居民新增人民币贷款值逐年抬升,其中中长期贷款的抬升比短期贷款更明显一些,也就是说,大部分是房贷。
但短期贷款方面的增长也很猛,据财通证券(11.410, -0.13, -1.13%)今年3月份的《债务周期专题报告》数据,我国的短期消费贷存量已达8.4 万亿,增速一直维持在20%以上;信用卡应偿总额已经达到了6.6 万亿。
这不,小巴每个月工资一发就去还花呗了。
这就给了我们另一个思路,或许,在我们一边研究推行《个人破产法》的同时,也要尽力避免那些没有偿债能力的借贷者,即“个人破产”高发人群借到钱,也要避免超前消费的过于激进。
毕竟,《个人破产法》是尽可能合理合法地保护那些已经遭受债务危机的个人,而我们同样可以想办法,从源头上去减少《个人破产法》的可能“受众”。
OK,接下来,小巴把话筒交给大头。
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个人在投资、经营,以及家族传承等方面,都应该有风险防范的意识——个人也是可以破产的。同时,如果个人确实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因为破产制度的存在,对个人也是一种保护,实际上是法律完善、成熟的体现。
我觉得这肯定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西方成熟市场都有。在经济波动当中,如果个人也有相应的破产情况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的话,应该说是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前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研究建立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有什么大规模违约风险临近。
现在的关键是,企业破产制度也还不完善,所以个人破产制度这件事,应该说就是提出来研究研究。
我国的征信体系和债务执行体系,目前还不足以支撑个人破产制度,应该还没那么快,在执行过程当中肯定还有很多细节要敲定,以避免资产恶意转移、老赖等情况的出现,总体上说,目前可能还是很难吧。
欧美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消费贷款,个人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把债务豁免。
对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影响。对于破产者个人来讲,就是不用一辈子都背着债了。对企业来讲,如果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那么这个债就可以当做坏账处理,也减轻了一定的负担。
其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破产法》是势在必行的,对于我们国家来讲,除了能让个人通过《个人破产法》,豁免债务重新开始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还可以倒逼金融机构更加完善,避免滥发的情况。
放贷的时候,不能像现在一样,随便在大街上抓一个人,就给他办张信用卡,根本不管他有没有能力偿还,从这一点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般来说,个人破产是因为实在没钱还了,和老赖不一样,老赖是明明有钱却不还,还有转移、隐匿等恶意行为。而破产者本身并不是出于恶意的目的,有可能只是经营上面出现了问题或者失业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在制定规则的时候,也需要把这些方面更加仔细地设定好,以避免有人滥用这种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多数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者,可能是过度消费所致,比如滥用信用卡,这就要求银行在放款、放贷的时候加大审核力度,尽量减少个人因为过度消费而破产的可能。另外一方面,也需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比如个人申请破产将会影响社会信誉等等。
1.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在美国,个人申请破产的现象已经很常见,具体的原因和情况却也都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对信用的考量。
不少国外破产法仅以经济状况作为申请破产的条件,如果中国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可以考虑适度限制失信人的申请破产权。
因一些资产原因导致欠债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自然是该制度首要保护的对象,相反,“老赖”和信用度不高的欠债人则理应被挡在这项制度的门槛之外。
也就是说,“老赖”们对申请破产这回事还是不要抱有太多的期待。
2.申请个人破产意味着什么?
《民法通则》中的既有规定,加上合理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应该在既保证债权人的清偿,又保证破产人的基本权利这件事上给出更高效的解决办法。
目前在国外的普遍立法中,破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财产都会拿去进行债务清偿。
在美国,当对个人的所有财产进行清算的时候,可以对部分生活财产有留置权,也就是说被允许破产之后,破产人可以保留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以备生存。当然,前提是,欠债人不能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欺骗性的隐瞒和转移。
而在宣布破产之后,虽然大部分的债务可以被予以豁免,但相应的限制措施还是必不可少的
国内目前已经有了限制出行、消费等经济行为的相关规定,而个人破产制度中如果出现类似的内容,应该会对这部分规定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