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晚报报道,朋友聚餐,相约饭店一起喝酒,但肥西男子丁某某酒后仍骑车外出,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丁某某的亲属将同桌喝酒者告上了法庭。日前,同桌喝酒者凌某某一审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609.42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晚上,丁某某邀请被告凌某某以及任某某、胡某某、侯某某、颜某某等人在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一家饭店聚餐。席间,丁某某等人饮用了白酒。当晚丁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在肥西县创新大道与方兴大道交叉口附近处,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丁某某头部等多部位严重受伤。
事故后,丁某某被送至安医二附院住院治疗,2017年11月16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系处于醉酒状态。丁某某死亡后,丁某某的亲属将当天喝酒的朋友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酌定被告凌某某等5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5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2%。本案中,丁某某亲属因与任某某等4人达成和解。故判决被告凌某某一次性赔偿860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