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铜陵首例走私“洋垃圾”案件,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判。
2017年,铜陵海关人员对一批来自马来西亚的货物开箱查验,发现一批呈棕色粉末状及泥状的货物,经鉴定,该货物系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铜陵海关遂以涉嫌犯走私废物罪将涉案人员张某、陈某、吴某陆续抓获归案。案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吴某、张某、陈某通过伪报进口货物商品名称、金属含量、价格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263余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情节,分别判处罚金和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江西省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吴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知识链接: “洋垃圾”,指进口固体废物,有时又特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由于“洋垃圾”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