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消费税,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按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8)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其中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款的,可以按照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此外,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车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