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车辆、重型燃气车辆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上海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均应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通知进一步解释称,城市车辆是指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重型燃气车辆是指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车辆。 此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通知还称,对于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转入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和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仍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