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14 )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 )办理; 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 10 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第九条增量指标按照 2:4:4 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 4万个。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 88% ,单位指标占 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个人只能获得 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第十一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 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 2亿元以上的。(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 3万元的,可以获得 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