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护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医疗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问:卫生应急专业型救护车、血液运送型救护车、疫苗运输型救护车等非医疗救护车的管理是否也适用于救护车管理办法?
答:按照《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限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对于救护车的定义: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者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卫生应急专业型救护车、疫苗运输型救护车和血液运输送型救护车均纳入救护车管理范畴。
二、救护车配置标准
编制床位在20—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紧急救护车,此后床位每增加50张,可增加配置1辆救护车紧急救护车,以此类推;每3辆救护车中,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承担传染病定点救治任务的医院可配置负压救护车。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配备救护车数量严格按照编制执行。纳入全市院前急救网络的二级以上医院至少配置2辆院前急救救护车;纳入院前急救网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置1辆院前急救救护车。所有院前急救救护车由辖区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编号。
问:与原《救护车管理办法》(渝卫规划发〔2016〕31号)相比,是否放宽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答:是的,例如,原150张床位配1辆救护车,现在150张床位可以配置3辆救护车,在配置规划许可的范围内,取消了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救护车具体数量限制。
三、办理流程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新增、更新、报废救护车,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提交至同级公务车管理部门审批,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新增或者更新救护车,应当向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问: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还需要到市卫生健康委办理救护车相关事项吗?
答:按照新办法规定,区县医疗机构直接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科室办理救护车相关事项,不必再到市卫生健康委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