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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重公安车管〔200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会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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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救护车英语,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具体按《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暂行)》(渝卫〔2013〕27号)执行。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型号。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卫生应急救护车。
主要用于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通讯、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卫生应急队伍名称等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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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苗冷链车。
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全密封货厢救护车英语,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车身上喷有“疫苗冷链”字样。
(四)血液运送救护车。
主要用于采供血机构为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车辆,配备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车身喷有“急救送血”字样。
第六条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电气要求、整车、医疗舱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缩短急救半径,方便指挥调度,提高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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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
(一)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5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二)编制床位在51-1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1-250张,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1-3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三)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适量增加配置。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