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人们的印象中,救护车是可以闯红灯的,遇上救护车也是需要让行的。但如果因救护车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不久前,江西省鹰潭市麒麟中大道与太清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救护车与三轮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员当场死亡。通过其他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救护车正鸣着警笛,从最左侧道路闯红灯,在快速通过交叉路口时,事故瞬间发生,三轮车原地旋转多圈后停下,救护车漂移到前方车道,三轮车驾驶员随即倒地。事发后,救护车上的病危老人整体情况还好,但三轮车驾驶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救护车是否有闯红灯的“特权”?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由此可知,救护车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1、执行紧急任务;2、确保安全。即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闯红灯的救护车标志,但其享有道路优先权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肆意罔顾公共安全。当救护车需要闯红灯、逆向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救护车在交通事故中才可以免责。
毕竟,患者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都是需要同等保护的法益。因此,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上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未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救护车还是不能免责的。二、救护车闯红灯致人死亡需要承担责任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救护车驾驶员如确在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其行为则可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将由所属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结语我们敬畏生命,同样也应敬畏规则。法律的确赋予了救护车一定的闯红灯“特权”,但行使该“特权”的前提是确保安全、保证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本该是“救人”的救护车救护车标志,若无视规则,最终酿成了“撞人”的悲剧,将失去我们医护急救的底色。这也需要我们的急救人员在与死神争分夺秒的同时,更应关注自身与他人安全,在确需闯红灯疾速通过的情形下,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同样的人间悲剧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