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来看看下面这辆车,
白色车身,
贴着医院标志,
车顶装有蓝色警灯......
这个“装扮”看上去是不是
和普通医院使用的急救车
没有太大区别?
但该车的真实身份没有那么简单!
3月27日上午11时许,在来宾高速入口治安检查点执勤的民警发现了这辆可疑的五菱牌“救护车”。该车车身粘贴有“来宾某某医院”标志,并且安装了警灯、警报器。
执勤民警将车辆拦停,示意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接受检查。然而驾驶员廖某只出示了车辆的行驶证,支支吾吾说自己的驾驶证忘记带出门了。
民警示意其先将车辆靠边停放,接受进一步检查。
民警根据廖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利用警务通系统查询到,廖某确实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但对廖某所出示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车为来宾某医院有限公司所有,核载7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非为“救护”性质,而且该车的车身颜色与行驶证上的照片颜色不相符合,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警还发现该车后排座位已被全部放倒,放置了五个氧气瓶。
执勤民警向廖某询问车辆的具体情况时,廖某称:该车为来宾某医院所有救护车标志,专门用于医院外勤急救,对于车上安装的警报器和警灯,自己并不知道医院有没有向公安机关递交使用申请,自己只是负责开车将这些已经使用完的氧气瓶送往柳州。
听了廖某的解释,民警立即与车管所联系,调取该车在车管所的备案信息。
几分钟后,得到车管所有关部门答复:该车更改车身颜色并没有向车管部门备案,车上所安装的警报器与警灯也没有按照规定递交申请,属于非法安装。
最后,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廖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廖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证记1分,罚款50元。
二、廖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罚款200元,并责令其将车辆恢复原状。
三、廖某驾驶载客汽车存在违反规定载货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罚款100元。
四:廖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非法安装警报器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罚款1000元,强制拆除警报器,并给予收缴。
五;廖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罚款1000元,强制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并给予收缴。
警灯、警报器是警务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才能合法安装并核发使用的器具,私自安装警灯警报器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其的特殊性,在任务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并可以逆行,周边的行人、车辆有义务及时避让(前提是合法安装并核发使用的警报器,否则在理论上会受到相应处罚),这是特种车辆的特权、合法合理的特权。
交警提醒:
私自安装警灯、警报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救护车标志,希望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己私欲私自安装警灯、警报器。知法犯法,后悔莫及!
_END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