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牌照税第7条规定:卫生机关及公共团体设立之医院救护车,专供卫生使用而 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帜之交通工具:如救护车、诊疗车、洒水车、水肥车、垃圾车等,免征使用牌照税/燃料税;前项各款免征使用牌照税之交通工具救护车,应于使用前办理免征手续!
2、申请人应备证件/申请机关单位:
一、筹设〈设立〉申请
(一)民间救护车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表。
(二)设立计画书。依规定应载明以下事项:
1.执行业务范围
2.机构名称
3.机构所在地
4.救护车停车处所及其可停车车位数
5.营业规划
6.人员编制(包括负责人、管理人、救护人员、驾驶人合格等级)
7.服务地区
8.服务品质管理制度
9.经费需求及来源
(三)检附其他相关文件(如:救护车停放租赁证明文件【需加盖印鉴】、公司编制人员之身份证及证照影本)。
二、开业申请
(一)开业申请书表。
(二)主管机关许可设立文件。
(三)公司执照(经济部核发)。
(四)营利事业登记证(本府建设局商业管理处核发)。
(五)自用建筑物:「建筑物所有权状」影本1份。
(六)承租建筑物:「租赁合约」影本1份。
(七)自用停车位:「土地所有权状」影本1份。
(八)承租停车位:「租赁合约」影本1份。
(九)位置图1份。
(十)建筑物平面简图1份。
(十一)负责人、管理人、救护人员、驾驶人员、救护车等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证、医事证书、EMT-1证书、执业驾照、行车执照)。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如:救护车之数量及牌照号码、厂牌、出厂年月、型式、引擎号码、行车执照影本)。
(十三)救护车设立申请书。
(十四)救护车检查合格证明书。
三、申请机关单位:各县市政府卫生局(医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