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GrantThornton04月25日10:58关注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1 概要及适用条件
① 简易征税制度是从减轻中小事业者报税负担的角度出发,根据事业者的选择,不以实际发生的进项消费税进行抵扣,而以销项消费税乘以认定采购率计算的进项消费税进行抵扣的征税制度。
② 适用简易征税制度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 前前期的课税收入在5000万以下或为新设立事业者;既存事业者在预备适用的课税期间的初始日的前一天为止、新设事业者在第一期课税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止,向所属税务局提交了「消費税简易征税制度选择备案书」。
③ 简易征税制度一经选择消费税,除事业废止的情况外,必须适用两年,两年后才可再次选择。
2适用简易征税制度时的事业者区分及对应的认定采购率
3 选择简易征税制度的优缺点
简易征税制度除可以减轻报税负担外,由于跟原则征税制度的计税差异,如果善于利用可以达到节省税金的效果,以下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计算两种不同征税制度下的最终纳税金额的差异。
例:某服务企业当年度课税收入1000万日元,销项消费税为100万日元,当年度实际发生进项消费税30万日元。
以上的情况下,如上述计算,适用简易征税制度,将节省税金20万日元。
反之,如上述例子中,实际发生的进项消费税超过50万日元,那么原则征税制度将比简易征税制度更节省税金。
再加上一经选择两年内不能更改的限制,在选择简易征税制度时,需要提前了解事业者的认定采购率,并预估事业者近几年的收入跟采购的实际比例,从而进行合理的选择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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