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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费税课件.ppt 39页

   日期:2022-04-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195    
核心提示: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根据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具体扣除金额,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前则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后,则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注:上述公式中“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消费税 consumption tax 主讲人:XXX 一、消费税概述 1、什么是消费税 2、消费税的作用 3、消费税的特点 4、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5、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6、消费税与其他税种的联系 一、消费税概述 1、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作用: (1)实现宏观调控,引导消费 (2)增加财政收入 3、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4)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距大 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1、生产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及钻石饰品5、批发卷烟 5、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6、消费税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关系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会构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三税”) 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消费税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税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税目与税率 三、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从价计征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 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 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a.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转换时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时用3%的征收率。

(3)包装物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凡逾期未归还的,均并入销售额中纳税。 2、从量计征——销售量 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五)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 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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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顺序、组价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纳税人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消费税, 允许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扣除范围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 品油(新改) 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2)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允许抵扣的税目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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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在批发环节纳税的卷烟不得抵扣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 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根据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具体扣除金额,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前则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后,则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注: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扣除范围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a.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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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b.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c.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d.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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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3、纳税地点 出口不免税 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 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出口免税 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出口免税 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 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税务处理 情形 * * 目录 一、消费税概述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三、计税依据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征收管理 基本环节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为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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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销售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备注 纳税人 消费税 区别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 1、生产、委托加工、 进口应税消费品 2、零售金银钻等饰品、 3、批发卷烟 纳税环节 多环节 相对单一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从价、从量、价量复合 与价格的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税收的归属 共享税 中央税 联系:1、都是对货物征税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还会征收增值税,且二者计税依据一致 X 消费税(从价) 消费税(复合) 卷烟 消费税 X X 金银首饰 X X 消费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 零售 批发 生产(进口) 应税消费品 征税范围的详细对比 X: 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征 税目的种类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销售量的确认 环节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 适用范围:啤酒、黄酒、成品油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适用范围:卷烟、白酒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 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从量 复合计征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白酒 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 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从量 复合计征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白酒 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a.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b.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c.提供劳务; d.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a.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b.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额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 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10%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从量定额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 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1-消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 征税方式 注:上述公式中“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上述公式中“利润”,指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5% 其余: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化妆品、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中轻型商用客车 6% 摩托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8% 乘用车 10% 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 20% 高档手表 利润率 货物名称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受托方在交货时代 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外,代收代 缴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负税人 增值税 受托方 委托方 委托方补交税款的计税依据: a. 对于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b. 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连续生产),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同时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 受托方的 同类应税 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 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 (1)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2)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税额 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 消费税 征税方式 复合计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从价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委托加工 (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价 售价 生产销售 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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