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商品最低价格,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相关机构认为,长安福特自2013年以来,在重庆区域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此外,《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就可以不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这几种情形包括: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但在调查过程中,长安福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符合上述豁免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长安福特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对此,6月5日,长安福特全国销售服务机构执行副总裁曹振宇在重庆车展上回应称:“长安福特完全接受这个决定,过去长安福特在这个方面的工作没做好,现在已经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法律要求做了大量整改,在横向和纵向垄断竞争方面都按照国家要求做了一系列部署。”
近年来,长安福特销量持续低迷。2018年,曾被视为集团“利润奶牛”的长安福特销量断崖式下跌53.9%,累计销量为37.78万辆。同一时期,长安汽车营收同比下降17.14%至663亿元,净利润下滑90.46%至6.8亿元。今年4月,长安福特仅售出新车1.5万辆,同比下滑60.9%。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称,长安福特将裁员数千人,工厂也已将班次从三班倒改为一班倒。
长安福特销量下滑的主要原因在于车型老化、更新迭代速度慢、本土化程度不高。为提振中国市场销量,福特今年初提出“更福特、更中国”的福特中国2.0计划,并宣布将在3年内推出至少30款新车型,涵盖福特品牌、林肯品牌及新能源车型。
(文 | AI财经社 李依蔓 编 |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