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我国消费税制度在高档消费税税目的设置上存在着“错位”现象,弱化了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上的功效,需要作出调整与优化。首先,存在对部分普通消费品的“越位”征税现象。金银首饰在1994年属于高档奢侈品系列,只有极少数高收入者会消费,对其征收消费税是应有之义。然而,在经历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后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普通金银首饰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普通消费品,很多中低收入者也会购买金银首饰。显然现阶段继续对金银首饰类产品统一征收消费税不仅难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而且会给普通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税收负担,产生逆向调节。同样,我国消费税法将高档化妆品定义为生产(进口)环节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按照15%的税率征税。在这一标准下消费税,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化妆品都会归入消费税课税范围,比如一只普通3.5克的口红出厂价在35元及以上就会被纳入课税范围,显然不太合理。过低的鉴定标准会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承担了高额的消费税,悖离了对高档化妆品征税的初衷,也不利于消费升级以及人们对美的追求。其次,存在着对高档消费品的“缺位”问题。根据麦肯锡发布的《中国奢侈品报告2019》,2018年我国居民境内外奢侈品消费额达到7700亿元,占全球奢侈品消费总额的1/3,且保持增长趋势[数据来源消费税,麦肯锡《中国奢侈品报告2019》]。
而在我国巨大的奢侈品市场中,消费者购买的奢侈品除化妆品、首饰、手表、游艇外还包括了大量的高档服装、高档酒类产品、高档家具、汽车等,其中高档服装购买占比仅次于手表。显然现行消费税制度中的奢侈品税目还有很大的扩充空间。最后,存在对高档服务业的“缺位”问题。自2016年的全面“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覆盖到了包括服务业在内的各个领域。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理应做出相应调整。而现行消费税制度仍仅针对十五项有形商品征税,忽视了对无形劳务的征税,与增值税的征管产生脱节。此外,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和供给质量的提升,已经形成了新一轮的居民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即由有形实物消费向无形服务消费转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支出中医疗保健以及教育文化娱乐类支出占比由17.47%上升到19.70%,而衣着和食品烟酒支出占比由38.98%下降到34.86%[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9》],这表明我国居民越来越重视服务消费,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服务享受。这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种类的服务业,如各种高级会所、高档家政服务、高档美容健身所等,高收入阶层在高档服务业的消费行为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将这部分高档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与对高档消费品征税形成配合,使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上的功效得以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