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移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成为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头戏”。将部分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更多地关注和改善营商环境、消费环境,促进内需增长。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消费税,要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部署中,这项备受关注的改革有望加快推进。
日常生活中,购买烟酒、汽车、汽油、高档化妆品等商品的人,都会和消费税打交道。这个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的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作为征收对象,历经多次政策调整和改革,已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12028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近7.8%。
虽然消费者实际最终承担了消费税,但对很多人来说往往“无感”。这是因为我国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而非零售环节征收,生产者“替”消费者缴纳了税收。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加强源头控制,方便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也有一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对所承担的实际税负不易感知,不利于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发挥;消费税和地方财政收入关系密切,在生产环节征收容易激发地方政府过于关注投资生产,甚至产生地方保护,不利于鼓励地方政府培养税源、拉动本地消费。
近年来消费税,消费税改革持续推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后移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成为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头戏”。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更多地关注和改善营商环境、消费环境,促进内需增长。
同时,征收从生产环节后移到批发或零售环节,纳税人将大幅度增长而且高度分散,对税收征管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不过,近年来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特别是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持续推进,征管难题有望得到较好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要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当前,消费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9年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后移征收环节问题的处理办法是设置衔接性条款,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此,下一步立法中,有必要考虑是否需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直接制定更为详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