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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日期:2023-11-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171    
核心提示: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演:张弓

2021 年 7 月 22 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1年7月22日第43号公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以下统称“三包”)汽车销售前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并在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承担三包责任,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本条例规定。

鼓励经营者做出比本规定更严格、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 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依法履行。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家用汽车三包信息公开制度产品,并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 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中国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产品一致性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附文件。 如果车辆随附工具、配件和其他物品,还应附上车辆随附物品清单。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卖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购车发票开具日期、车辆交付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络信息的查询方法;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和专用零部件的型号范围、易损件的型号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动力电池在保修期内和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企业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销售和维修网点信息、产品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车辆退换信息等。 ..,但制造商已经报告了车辆的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生产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依照本条例提出的协助、追偿等要求。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核对家用汽车产品随附资料。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合消费者对可现场检验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质量状况进行检验;

(二)向消费者交付车辆证件和购车发票;

(三)按照车辆物品清单向消费者配送车辆工具、配件等物品;

(四)通过与车辆证件比对,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厂网络信息查询方法;

(五)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丢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发。 卖家应及时免费补发。

第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无法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不能解决问题的,进行上门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 修理者在保修期内修理所使用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厂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汽车销售前十,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备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七条 修理单位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归档制度。 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维修记录应包括维修时间、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维修项目、更换零件名称及数量、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提供备用车辆或运输费赔偿情况、交货时间等信息,并由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并提供一份给消费者。

消费者因丢失等原因需要查阅、复制修理记录的,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保修期不少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卖方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购车发票开具日期与家用汽车产品交付日期不一致的,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三项条件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含免工时费、材料费)。 - 保证证书。 费用)。

修理者可以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免除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自三包有效期起60天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箱、动力电池、驱动电机。 维修人员应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含等待零件修理的时间)因质量问题修理超过5日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从第6天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 申请人应当合理补偿交通费用。 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和三保证。 使用优惠券为您的家用汽车选择更换或退货产品。 卖家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自三包有效期起60天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的情况或者动力电池着火,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退货。 卖家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或者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应当更换或退回产品: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但故障尚未消除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两次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等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仍无效的;无法正常运行。 正在使用;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返修次数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返修次数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箱、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数量不重复计算。

防盗系统、整车主线束、需要根据车辆识别码(VIN)定制的动力电池等特殊部件的运输时间,以及在车辆上花费的时间救援行程,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抢修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更换条件,且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以不劣质的消费类汽车产品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原车配置。 消费者选择退回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退回产品。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向消费者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赔偿消费者的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

(2)卖方在扣除相应折旧后额外收取的安装、装修费;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有关税费和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 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补偿费=车价(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厂家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上明确注明。 采用的补偿系数n不应大于0.5%。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收到消费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消费者。 若不符合换货或退货条件,应在回复中说明原因。

符合换货、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退货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换货、退货,并出具车辆换货证明或者车辆归还证明;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完成后,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辆转移。 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而变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可以免除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在购买时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缺陷的;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的要求使用、保养、维修家用汽车产品造成的损坏;

(三)消费者在使用说明书明确禁止改装、调整、拆卸家用汽车产品的情况下,仍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

(4)因消费者处理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损坏的;

(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维修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公司,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换货、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属于“三包”的商品以及换货、退货的理由。返回。

“三包换、退车”三包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包责任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谈判与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公平、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纠纷解决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处理三包责任纠纷投诉、举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纠纷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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