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其中指出不管企业是以OTA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的义务。该通知的出台,旨在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
当前,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的快速发展,激发了很多新技术应用,OTA便是其中的一项。通过这项技术,车企不仅可以持续为车辆增加新功能,让车主拥有更便捷、更智能的用车体验,而且还可以被用于快速修复漏洞,帮助实施汽车召回。特别是后者,正逐渐成为汽车召回的主要措施之一。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中国涉及程序或软件问题的召回数量达213次,涉及车辆683.02万辆,其中79.3%是通过OTA升级方式召回的,涉及缺陷车辆509.7万辆。未来,随着软件在汽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预计通过这种方式召回的汽车将越来越多。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手段对OTA技术的应用进行监管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通知指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其中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当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时,也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如果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