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三亚市科技产业信息局发布关于落实2022年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换电能源差价助推经济增长促进新能源换电汽车消费补贴的通知注意 。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实际用户,每辆车给予6000元能源补充差价补贴。 对2022年9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购买并符合补贴要求的换电车用户,补贴标准按照《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行动方案》执行。 10万元以下(含电池价格,下同)的汽车每辆补贴6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汽车每辆补贴8000元,购车价格以上的汽车每辆补贴8000元20万元以上的每人补助1万元。
详情如下:
三亚市科学技术产业信息局
关于落实2022年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换电差价补贴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新能源换电汽车消费补贴的通知
三亚新能源换电车买家:
为加快三亚换电试点城市建设,强化政策保障落实,鼓励新能源换电汽车推广,根据《统筹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实施方案》 《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方案》的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22年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换电差价助推试点建设补贴方案》 《经济增长促进新能源电池换电消费补贴申报实施细则》。现将补贴资金申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电池更换差价补贴
基金补贴对象为在海南省购买并在三亚市首次注册的换电汽车的实际用户(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下同)。 申请电动车置换差价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的换电车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产品。 中重型卡车参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辆型号GA802-2019》中中重型卡车的分类要求。 合格证书、港区或场地注册证书等)。
2、申请车辆为首次登记车辆,且登记已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申请车辆需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4、购买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最晚初次注册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含)之前。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购买的车辆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5、换电车需与在三亚当地有投资、运营记录的第三方换电运营机构签订换电服务协议; 电动服务(车辆与换电运营商签订的换电服务协议实际为同一控制人的除外)。
(二)电池更换差价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实际用户,给予能源补差价6000元补贴,其中:
1.购买电动替代车型的个人消费者符合补贴申报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审核无问题后,补贴资金将一次性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2、巡游出租车公司采用换电模式运营的,市科工信局将先根据申报的实际购车数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巡游出租车公司法人账户。出租车公司,然后按照“一车多人”“补贴”方式(即巡航出租车24个月内可以由多名司机租赁,根据租赁期限给予能源补充补贴) ,租赁单位负责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租赁司机。 自行车补贴金额发放期限最多不超过24期,并提供资金发放证明材料; 奖补资金发放自政策期内邮轮出租车首次租赁之日起计算,24个月内未足额发放的补助资金经审核不予批准。 出现问题后可以归出租车公司处理。
3、网约车、汽车租赁或物流运输公司等企业法人通过租赁、融资租赁、代购等方式向个人驾驶员出租和销售电动汽车,车辆所有权分离和使用权。 市科工和信息化局将根据企业购买车辆的数量,先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法人账户,奖补资金的发放从首次租赁日起计算保单期限内各类营运车辆。 对于租赁期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员,公司将发放“一人一车一补贴”办法(即换电作业车换电补能差额补贴为仅发放给符合租赁期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人(6个月驾驶人),能源补差价补贴将按月等额发放给驾驶人,自行车补贴金额的支付期限为最多不超过12期,并提供开证证明材料。 对于单次租赁期限低于6个月的驾驶员,不发放能量补充差价补贴; 对于单次租赁期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驾驶员,租赁期内补贴仅按月发放。 自运营车辆首次租赁起超过12个月未支付的能源补差价补贴经审核无问题后可归运营公司所有。
4、2022年9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购买并符合补贴要求的换电车用户,补贴标准按照《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行动方案》执行”。 价格10万元以下(含电池价格,下同)的汽车每辆补贴6000元,购买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汽车每辆补贴8000元,且汽车购置价20万元以上每项补贴1万元。 在此期间获得的补贴不能与《三亚市新能源换电试点城市建设方案》中的能源补充补贴重复。
(三)电池更换及补充能源差价补贴可与省内其他新能源汽车补贴同时申报。
2、补贴资金申请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换电车车主或法人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一堆官方网站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
三、补助资金审核和发放
换电车车主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后,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将以“资格认定-结果公告-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追踪”的形式进行。
(一)资质认定。 海易交易所电补价差及消费补贴系统计划于2023年4月上线。系统上线后10万元左右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易交易所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后,市科工信局将组织集中审查。 审核通过后,表示用户已通过资质认证,符合补贴要求; 2022年度能源补充价差补贴和用电补贴将于2023年6月15日(含)前截止。
(二)结果公布。 市科学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结果予以公示;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 换电车差价补贴和消费补贴资金集中清算、分批发放。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符合补贴标准的车辆车主,补贴资金将于2023年统一清算,补贴资金拨付给机动车车主。 运营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由车辆所有人(企业法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分配给车辆实际使用者。
(四)补贴资金跟踪。 市科工和信息化局将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定期审查、驾驶员抽查等方式,跟踪各换电车运营企业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未按要求分发或延迟分发等行为。
四、相关事项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377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将销往海南省并在三亚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省监管平台,确保省监管平台上传车辆数据的真实性、真实性、连续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协助机动车车主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涉事车辆,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汽车销售企业应积极与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共同保证数据按要求接入,回应消费者问询; 严禁汽车销售企业开具扣除政府财政补贴后的销售发票; 对协助机动车主通过发票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涉案车辆补贴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机动车所有人申报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享受补贴支持(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严重失信实体名单)。
(4)申报人须为机动车初始登记所有人10万元左右的新能源汽车,且申报人须与所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驾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一致,确保留下的联系电话为畅通且银行账户信息准确。 每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替代汽车只能享受一次能源补差价补贴。 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公司确认提车时间和预计完成登记注册,避免因逾期登记注册而无法享受补贴。
(五)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纳入补贴范围。
(六)享受换电补能量补贴的车辆使用年限不满两年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