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2月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综合办法》修订明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授信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 , 分别。 2024年及以后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法规司、装备一司负责人表示,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更好推动高水平产业发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办法》修订工作。 按照《一体化办法》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积分比例是综合考虑行业正负积分基本平衡、满足第五阶段燃料消耗标准、实现既定的行业发展目标而计算的。 按照这一比例要求,基本可以保证实现“到2025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4.0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占车辆总数的20%”。 同时,预计2021-2023年正负积分市场将维持小幅供过于求,积分价格客观反映市场价值。
除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外,“积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还包括:
一是加大传统客车节能引导措施。 为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决定》对生产/供应低油耗汽车的企业在计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标准值时给予会计折扣。 根据新车型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步提高的实际情况,2021年至2023年,低油耗车型的会计折扣将逐步提高,从0.5倍、0.3倍逐步过渡到0.2倍。
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措施。 为降低积分供需失衡风险,保障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公司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乘用车正积分之间的关联机制。能源汽车。 若公司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水平,其新能源汽车积分可按50%的比例结转。
三是丰富关联企业认定条件。 允许同一外国母公司下的合资企业之间、国内汽车企业与参股的境外生产企业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商之间转让平均燃料消耗积分。
四是将使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有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折扣。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乘用车企业车辆积分》: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外可使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醇醚等燃料的乘用车。 。 车辆(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中相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的规定。 “( )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会计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的乘积。”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年生产量在0辆以下且自主生产、研发、经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允许生产境外乘用车,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应放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点标准要求:
(一)2016年至2020年2023年燃油消耗量2023年燃油消耗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按照《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计算。 《乘用车燃料消耗评价方法及指标》放宽60%; 下降幅度大于3%但小于6%的,标准值放宽30%;
(二)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的,其达标值按照《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规定的标准执行。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上限的60%; 下降幅度大于2%且小于4%的,标准值放宽30%;
(三)2024年及以后年度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三、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和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进口量分别按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及以后年度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计算乘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四、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授信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 %。2024年及以后年度新能源汽车信贷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可以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2019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占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标准值的比例不高于123%的,新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本年度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允许结转,每次结转,结转比例为50%。 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可结转50%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补偿期限、调整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信用结转比例。”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合计在25%以上的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达到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境外客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客车供应商、与境外客车生产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在25%以上的国内客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在25%以上的国内客车生产企业海外乘用车制造商占比超过25%。 ”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由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并归零。”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占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分来补偿。
九、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十、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行核查。”
11、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此外,个别文本也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信部令第4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