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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日期:2023-06-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841    
核心提示: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计分系统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制度。

第三计分期为十二个月,满分12分。 计分期限自机动车驾驶人首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机动车驾驶人首次取得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之日起累计计算。

第四条 成绩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满分参加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成绩达到满分之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减免部分成绩。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记录和记分查询。

第二章积分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一次记分分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一次: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轻伤、死亡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核准人数的20%,或者驾驶其他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核准人数的100%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两用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城市快速路超过规定时速的50%以上;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向行驶、越过中央分隔线掉头的;

(七)代替机动车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谋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9分一次:

(一)驾驶7座以上客车载客量超过核准载客量的50%但未达到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速度每小时50%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违章停车的;

(四)驾驶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或者故意遮盖、污损机动车号牌上路的;

(五)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4小时以上不停歇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6分一次: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核定载客量20%,或者驾驶7座以上客车载客量超过核定载客量20%的;驾驶其他客运车辆但未达到核定载客量50%或50%以上但未达到100%的人;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速度但未达到每小时20%,或者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比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规定速度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以外的机动车、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未达到规定车速的50%,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在除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

(四)驾驶货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

(五)驾驶机动车运输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超限携带非拆解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的;

(八)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机动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一次: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7座以上客车以外的客运车辆;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以外的机动车、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未达到 50%;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超车、避让,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到前排机动车排队停放或者慢速行驶、超车或者占对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进行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七)机动车行驶在人行横道上,不减速、停车、让行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给校车让行的;

(九)驾驶货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未满50%,或者违规载客的;

(十)驾驶未按照规定挂牌的机动车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车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的道路上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路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的;

(十四)连续驾驶货车4小时以上不停歇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十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简单记法,每处记1分: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10%以上20%以下的;

(二)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倒车、不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违反禁止标志、禁止标线驾驶机动车的;

(五)机动车载货长、宽、高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货车装载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以上的;

(七)除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在道路上行驶的;

(八)擅自在道路上驾驶经登记的结构、结构或者特性发生变化的货车的;

(九)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评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处罚前,应当在提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中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两次以上应当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累加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同一辆机动车的多次交通违章记录,积分累计计算。 累计积分不足12分的,可以办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交通违章记录; 累计得分达到12分的,不予办理其他机动车交通违章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计分周期结束,累计积分不足12分的,计分周期积分清零; 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积分将转入下一个积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事项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 4 章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押其机动车驾驶证,发给采取强制措施证明,并送达记分教育通知书,通知被处罚人。机动车驾驶员 参加满分学习和考试的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计分周期累计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要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每参加一个计分周期内的满分教育或累计积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7天,最长天数每项满分研究为 60 天。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12分或累计得分增加12分。积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上限为120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 在线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络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和网络学习的累计天数不得少于5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2天。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必须参加现场学习和网络学习合计不少于10天,现场学习天数以现场学习不得少于五天。 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3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参加网络学习3小时以上的,累计学习天数计算1天。 同一天同时参加现场学习和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计。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如果考试不及格,可以预约十天后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期内第二次累计12分或者24分不足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公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十天后可以预约再次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2分或者36分3次以上的,应当在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执行。 《驾照》》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预约参加现场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如果考试不及格,可以预约十天后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学习满分、考试合格并缴纳罚款的,记分清零,机动车驾驶证退回。 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判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暂扣期满后,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和考试的内容,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允许驾驶类型确定。

第五章积分的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后积分不足十二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积分。 从积分值中扣除积分。 一个计分周期内最多可扣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分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次计分期间或者上一计分期间,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记录2次以上;

(二)最近三个计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校车标牌的、或者因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买卖点被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未检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暂扣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拥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或者未按规定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五)在最近三个计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扣分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检查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充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网络学习3日内累计30分钟,考试合格的,一次扣1分。时间。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学习1小时,考试合格的,一次扣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每小时1次,每次扣1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简单记法,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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