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刊号:经劳特发(1998)199号
一、为加强机动车气瓶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促进我市燃气汽车发展,根据《机动车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锅炉和压力容器”。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气瓶,是指装有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介质,按容积计量,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钢瓶。
三、本办法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用气瓶的基本要求。 钢瓶的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改装燃气汽车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取得改装资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市劳动局办理安全登记后,方可开展燃气车改装工作。
5、机动车气瓶安装
(一)加气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必须是原劳动部认可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2)车用A类液化石油气钢瓶经制造厂检验合格,使用人(或安装人)不得自行拆卸、更换组装件。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组合件,应按规定重新试验。
(3)B类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人(或安装者)应选择和组装适合钢瓶的组合件,组装后由钢瓶制造厂逐一检验。车用钢瓶或由具有钢瓶检验资质证书的单位检验。 密封性测试。 试验时不允许有泄漏。 试验合格后,应在钢瓶钢印章规定的位置印上试验单位的识别标志和日期。
(4) 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实际车型的空间选择合适的安全位置,但不得安装在驾驶室和乘员室内。
(5)钢瓶安装使用时,严禁对瓶体的任何部位进行焊接。 气缸安装应牢固。 紧固时瓶身不得受力过大或磨损。
(6)安装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必须保证安装角度的准确性,以保证钢瓶液位指示装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7) 车用气瓶上的铭牌和其他标记的方向应安装在易于观察的方向。
六、机动车气瓶连接管路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用气瓶连接管路附件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管道与气体接触的部分应具有耐腐蚀、抗变形、抗老化的特性。 金属管材、软管的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管路和接头应排列整齐河南车用天然气钢瓶证,便于检修,管路不得穿过安装在司机室和客舱内。
(4)钢制管道或软管应固定牢固,管道与相邻构件接触或穿过孔板等可能损坏的部位应加以保护。 为消除热胀冷缩和振动的影响,弯头半径不应小于管径的5倍。
(5)各管端连接紧固必须密封严密,保证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出现松动、脱落现象。
七、安装后的系统检查
(1)车用气瓶及其管路(压力大于0.1MPa)附件装配完成后,应进行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试验介质为氮气或空气,试验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试验压力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2)密封性能试验的检验必须由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完成。 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检查结论。 检验记录应当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八、使用、灌装及定期检验
(一)车用气瓶使用、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灌装、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按照汽车改装厂提供的燃气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车用气瓶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附件、管接头有无渗漏、破损等。
(三)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市劳动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充装业务。
(4)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验,合格的方可充装。 充装时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不超过80%,天然气钢瓶不超过钢瓶公称工作压力。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处理,否则严禁填报:
(1)钢印标志、色标不符合要求。
(2) 修改不符合要求,或用户自行修改。
(3)附件不齐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残余压力。
(五)超过检验期限的。
(6)目测有漏气或明显破损。
(七)未经安监部门批准,使用进口气瓶的。
(8) 钢瓶首次灌装,无需更换和预先抽真空。
(六)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并按照原劳动部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检验。资格证书。
(7)车用气瓶检验周期,一般情况下,液化石油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损坏、腐蚀或装配(限位阀、液位计等)有故障不能可靠工作时河南车用天然气钢瓶证,应提前进行检查。
(8)凡经确定报废的车辆用钢瓶,应全部切割销毁,以防再次使用。
九、附则
(1)车用气瓶、组合阀件及管路附件,如从国外进口,进口气瓶及零部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外标准,同时应符合国内标准的要求。 安全性能检查后,方可使用。
(二)车用气瓶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原劳动部令第2号的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北京市劳动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