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业务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 第号 根据《关于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的通知》(公交管理[2016]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确保有效衔接加强驾驶培训与考试之间的衔接,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和驾驶技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省交通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简称“省交通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与省公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联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任务,落实省交通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与省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联网
(一)2021年3月1日前,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业务发展中心)、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各自系统技术支撑单位完成省交通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建设和省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联网,在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初驾培训信息和考试信息共享。
(二)自2021年3月1日起,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不再办理与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交通驾驶培训监管平台的对接。 省直辖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省交通驾驶培训监控平台采集的驾驶培训课时信息,实时上传至省交通驾驶培训监控平台,省交通驾驶培训监控平台与省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信息共享。 公安部门应当将经省交通驾驶培训监管部门和省公安互联网服务共享平台审核合格的培训备案信息作为受理驾驶人考试申请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落实责任,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
(一)2021年8月1日前,各地驾驶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授时终端技术规范》全面安装使用》(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要求的授时培训系统和车载终端设备提供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和时间真实有效。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利用交通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收集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授时培训系统和码头经营者的监管,减少培训内容擅自篡改计时训练系统数据、在批准的教练场地外进行训练等违法违规行为广东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中心,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考试工作的监管。 严格受理考试申请,严把驾驶人考试合格关,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违规受理考试申请。
3.加强衔接,确保驾驶培训考试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一)对2021年8月1日前经公安部门受理报考驾驶考试的学员,当地公安部门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核实驾驶培训学时信息。 如果满足要求广东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中心,将使用原来的测试方法。 .
(二)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后提交驾驶考试申请的学员,其培训时间和内容必须符合《纲要》的规定,公安部门只能通过省级交通驾驶培训信息共享监管平台和省级公安互联网服务平台。 受理其报考,允许其参加考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管理,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大举措。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国家驾驶培训考试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业务发展中心)、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妥善做好各项工作。处理可能的紧急情况。 确保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会商制度,及时组织驾驶培训考试工作回顾咨询,及时研究解决驾驶培训考试预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加强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统筹。 监督。
(三)定期发布信息。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省道路交通业务发展中心)与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接契机,不断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质量驾培机构的数量、学员考试通过率、学员申诉率、交通违法率、学员取得驾照后三年内的交通事故率,方便学习者选择培训质量高、培训质量高的驾培机构。培训学习服务态度好。
湖北省交通厅 湖北省公安厅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