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开始征求意见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众意见征询期
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1日。
2.反馈渠道
(一)网址:广州交通信息网(
)、《官民互动》——《舆论征集》栏目。
(2) 电子邮箱: 。
(3) 函件: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交管处; 邮政编码: 。
**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用于停放机动车并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除外。城市道路和公交车停车场的停车位。 电车、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货运车辆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工作。
本规范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书。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停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申请更换。
停车场经营者可到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也可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在线办理。
第五条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在停车场出入口显着位置张贴停止使用告示,并报告原备案机构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广州市停车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市交通管理部门。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场每个入口处至少设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 壁挂式招牌应悬挂在停车场入口的显眼位置,柱式招牌应设置在停车场入口道路旁的显眼位置,以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城市景观; 招牌右下角应打印或张贴二维码 正下方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和代码,内容清晰,布局整齐。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车位数量、监管电话等信息。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数据保存不少于30天。 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车牌识别系统,自动识别并记录进出车辆的车牌信息。 停车场设置出入口闸门,如靠近次干道及以上道路设置闸门,入口闸门位置之间应留有不少于十米的车辆进出等候区和路边的路边。
(四)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着位置设置相应的出入口标志。 停车场入口处和场内显眼位置应设置限速标志,限制车辆最高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对于限高区域,应提前在显着位置设置限高标志。 行车通道设置地面行车引导箭头,转弯时如视线受阻,应在转弯前显着位置安装转弯安全镜。 停车场内的交通引导标志应当清晰、简洁、连续、统一,易于识别。
(五)在停车场入口、收费区、楼梯口或电梯口等显着位置设置综合示意图,标明停车场平面、区域交通引导、应急通道等。
(6)按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导则》等标准和规定,在停车区划出平行、垂直或倾斜的停车位标线,并在停车位标线中标注车位编号。
(七)按照规定设置、标示无障碍停车位,专供残疾人驾驶、乘坐的机动车使用。
(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设、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接口。 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首先要满足电动汽车的充电和停放需求。
(9) 设置四轮定位仪并保持正常使用。
(十)在停车场的车位、行车通道、人行通道和走廊等区域配备照明设备。 应根据停车场建筑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施。 地下停车场或者停车楼应当配备通风设施违章缴费易是国家的吗,并采取隔音设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机动车停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11)用混凝土、沥青、碎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隔音、防尘作用的材料对停车场进行硬化处理,使其保持牢固、平整。 当停车场区域坡度大于5%时,应安装橡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
(十二)遵守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停车场显着位置配置消火栓、灭火器、砂桶等有效消防器材和设施,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消防车作业场所。 室外停车场在保护半径150米范围内设置消火栓,室内停车场在保护半径不超过30米范围内设置消火栓。 结合停车场特点,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 可按每10个车位不少于1个净重4公斤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按每50个车位配置放置。 每个车位应配置、放置不少于1个推车式灭火器和砂桶。
在停车场显着位置设置禁止吸烟、不按喇叭等文明驾驶规范标志。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项、第2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的要求。
第八条 采用计算机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联网技术规范,对现有计算机系统进行改造,上传车位信息、车牌信息、实时车辆进出时间。 收费。
第九条 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监理检验和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贴在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巡检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商住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应当在附属车位的显着位置设置明显标志,区分商业车位或住宅车位。 有条件的可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区分商业车位或住宅车位。
第十一条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值班室、办公室、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建设空车位引导、现场寻车、语音播报等智慧停车信息系统。 现场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运营服务体系,具体包括停车场运营管理架构、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场地卫生清洁、服务投诉处理流程、收费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系统故障处理等和其他工作系统。
(二)安全生产制度,具体包括各安全生产责任岗位制度、停车场区域安全消防设施清单、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检查记录台账、应急预案和应急通讯录;应急报告机制等制度。
(三)在职培训制度。 停车场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专业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 在岗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停车场管理制度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有条件的,应在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处、值班室等显眼处张贴或悬挂。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进入和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服务对象的停车需要。
(二)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时,应当注明停车时长和收费金额,并向机动车停车人开具专用发票。
(三)机械立体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实时显示空车位信息。
(五)停车场提供车辆停放、出入、缴费等信息化服务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机动车停放人员及其车辆信息泄露。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停车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言行有礼; 有条件的停车场允许统一着装。
(二)引导车辆有序进出、规范停放,做好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3) 保持停车场区域干净整洁,场馆内通道畅通无阻。
(四)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停放人接受停放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五)停车场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违法行为,应当尽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或者要求车辆立即驶离停车场:
(一)停车人拒绝登记车辆的;
(二)停车场无空车位;
(三)停放的车辆为超高、超限车型,可能影响停车场设施安全的;
(四)机动车停放人员酒后驾驶车辆的;
(五)车辆无牌照,无有效合法证件的;
(6)车辆有漏油等影响安全的情况。
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不得为禁止在该区域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地段位于。
第十六条 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
(2)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和车位标线停在指定车位,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上锁车门。
(三)按标准缴纳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4) 场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试驾、乱扔垃圾和随地大小便。
(五)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进出停车场、车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有权使用的车位委托给网络停车预订服务企业,为停车需求者提供长期固定或临时随机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共享。
错车位时共享停车的收费标准、利益分配、管理责任和具体措施,由停车需求方、停车场管理者、车位所有者、网络停车预订服务企业四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停车场行业信用记录平台,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员的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与广州市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相结合,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停车场备案号;
(五)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等级评价情况;
(六)其他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规信息包括一般违规信息和严重违规信息。
一般违规信息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行为信息。
情节严重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或者停车场行业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判决的信息。司法机关出具。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掌握一般违法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二)约谈、训诫法定代表人或者停车场负责人。
对掌握情节严重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停车场行业进行公示,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限制或者取消享受行业财政扶持或者补贴。
(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信用广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人员违法行为信息,是指机动车停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效判断的行为信息。
对有违法信息的机动车停放人员,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停车场经营者通报车辆信息,加强对其车辆停放行为的监管;
(二)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违规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和相关信用记录的修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车辆信息、机动车停放人员个人信息和相关视频资料,除法定原因外,不得公开、泄露。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本文件自2019年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阳城交通广播电台
编辑:强
如果停在正规车位,扣3分,罚款200元。 你也可能小心被刺伤
违章停车被罚款,这个大多数车主都遇到过。 但是如果把车停在正规的停车位,还是会被罚款扣分。 有这样的事吗? 鬼哥告诉你,真的有! 最近,因为一张票,在网上引起热议。 原因是一辆燃油车停在新能源充电车位。 结果被罚款200元,扣3分。
看到这里,很多网友可能会觉得有些委屈。 事实上,类似的情况在中国很多地方都发生过。 此类燃油车占用充电桩停车位,导致新能源汽车无法充电的投诉和举报。 许多车主都收到了罚单。 这种现象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就是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缺乏和车主的充电焦虑。
为了缓解这种情况,针对新能源车位经常被传统燃油车占用的问题,国内多个城市都出台了新能源车专用车位的相关规定,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南京、柳州、南宁等城市,违规占用新能源车位的燃油车车主将被扣分并罚款。
在北京,《北京市机动车停放条例》明确规定:“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车专用停车位,违反规定的,将由市民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速度快的海南,对于燃油车乱停在新能源车位的现象也有明确规定。 燃油车只要被拍到占用新能源车位,违停罚款100元,扣3分。 处罚,但处罚不是全国最高的。
然而,忻州市交警部门采取的行动最为严厉。 非法占用新能源车位的处罚几乎是全国最高的。 不仅罚款200元扣3分,车也被拖走,车主去找交警。 取回车辆。
当然,这样的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附件四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标志和禁止标示指示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扣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那么,很多网友在网上留言,如果占用商场、写字楼停车场的新能源车位,算不算违章停车? 对此,各地处理案件的方式各不相同。 比如北京的处理就比较人性化。 北京市《关于加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出,非充电车位空置时,要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充电车位。 在没有空置非充电车位时,可引导燃油车车主占用部分充电车位,但“不得占用电动车专用停车位”。 如果占用充电车位,最好留下联系方式,可以随时挪车,占用“停车场”内的新能源车位也没有罚款。
毕竟商场、写字楼等区域的停车场一般都是私人所有,交管部门也不一定有处罚的权利。 另外,有些带充电桩的车位是属于车企或厂家的,比如Tesla、等,这种车位比较私密,即使充满电的Tesla车主把车停在车位。 有额外的座位费。 在这些停车场,车主停车前需要咨询,以防踩雷。
废话:现在车辆越来越多,停车位总是吃紧。 不过,车主们还是要看清车位的本质,不要在新能源车的车位上踩停燃油车的雷。 后果会很郁闷。
广州交警扩大 车主举报5次交通违章可免我扣分1次
路上遇到强行压线,变道插队,差点撞上。 你生气了吗? 现在有灵丹妙药,拍照举报广州交警微信号,广州交警帮你处理这些不守规矩的违法行为,如果你一年内成功举报5次,广州交警会给你一张有机会免除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管控,保障市民安全,1月23日起,广州市交警进一步拓宽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 在原有邮箱举报(邮箱地址: )的基础上,新增手机客户端举报渠道。 在交警微信或支付宝服务窗口注册成为广州交警e会员后,可通过“广州出行易”版APP、“广州交警”微信服务号、 “广州交警违法举报”微信小程序。 举报5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1起酒驾、肇事逃逸、严重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被受理的,广州市交警将给予举报人轻微交通违法不记分积分(3分以下,限自有车)奖励使用机会)。
广州旅游便捷通道-违法举报
“广州交警”微信服务号-违法举报
广州交警“交通违法”小程序违法举报
市民一年内举报5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1起酒驾、肇事逃逸、严重超载、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并被受理的,广州市交警将给予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豁免( 3分及3分以下,限自有车辆使用)奖励机会。 广州交警微信会自动通过系统推送给符合免费积分奖励条件的电子会员。 市民在通知页面完成相关学习报名后,可免费获得1分奖励。
市民可举报12类交通违法行为
目前,广州市交警共受理市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12类。 市民如发现乱停车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违章缴费易是国家的吗,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行驶时,越过单实线、双实线、导流带等禁止标线。
违规占用公交专用道。
通过有灯控制的路口时,不要按照预期的行驶方向进入引导车道。
机动车闯红灯。
在禁止掉头或设置左转标志和标记的地方掉头。
在高速公路上开大车,开小客车道。
在城市高速公路的小客车道上驾驶大型汽车。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
城市快速路遇堵车走应急车道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
在高速公路上走错了路。
在城市道路上,机动车逆向行驶。
微信号、小程序可图片举报,易游易手机APP可视频举报
广州市交警微信服务号和“广州市交警违法举报”小程序提供拍照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功能,微信小程序支持用户连续拍照。
广州市交警开发的广州出行易手机APP,提供了拍摄视频举报交通违章的功能。 目前仅支持安卓版手机APP,iOS版将于春节后上线。
为保证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性,这里再提醒大家几点:
务必注册成为广州交警员 e.
通过“广州出行易”版APP、“广州交警”微信服务号、“广州交警违法举报”微信小程序三个渠道举报的,必须进入违法举报菜单界面拍照或录像根据需要进行录制,同时保持数据网络和节目定位系统的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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