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客,超载率达到115.8%。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兴安法院判处的第一起客车超载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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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从兴安县白石乡开往兴安县某汽车站。 车开到兴安县某宾馆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扣。 经查,车辆行驶证核准载19人,实际载41人,超员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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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在客运过程中,他驾驶一辆载客22余人的中型客车,严重超载。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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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运货物”。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额定乘员数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超额定载客情形的处罚标准校车超载入刑随车人员有没罪,但在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和载客超过额定载客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乘客。 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将危险驾驶罪追加到“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规定载客量、载客量”罪中,原本只是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 行为升级为犯罪行为。
涉案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核准载客19人,实际载客41人,已达到严重超载标准。 因此,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超载入刑随车人员有没罪,依法予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