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当电瓶车与机动车相撞时,人们总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认为即使非机动车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机动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车祸身亡。 大家总是会比较理性的看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忽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然而,近日,嘉兴市发生首例“电动车司机全责”的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笔者翻阅了这条新闻下的大众评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责任认定过于严格,要照顾弱势群体,也就是电动车。 机动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是公众的传统看法。 二是责任认定受到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尊重,起到了警示作用。 这种观点竟然占据了主流。 让我们来看看这起交通事故的细节。
事故主体为一辆电动车和一辆轻型面包车。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南北向直行信号灯为红色,南北向左转信号灯为绿色,因此货车司机李先生根据情况正常左转。信号灯。 ,电动车车主冯某闯红灯。 其次,经技术鉴定,货车车速为22-25公里/小时,属于正常车速范围; 电动车的时速为30.86-36公里/小时,是法定速度的两倍多。 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冯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通行;本着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机动轮椅、残疾人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是事故的直接过错,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民众最关心的是经济补偿。 首先,交强险是有责任限额的,主要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1.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责任)、1000元(非责任);
2、死亡伤残定额:人民币(责任)、人民币11000元(非责任);
3、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责任)、100元(非责任)。
因此,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交强险范围内的最高经济补偿为12100元。 其次,如果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当事人有过错的没有强险交通事故认定,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当事人没有过错的,不超过机动车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十。” 综上所述,在电瓶车全责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只能得到很少的经济补偿。
上述嘉兴第一起非机动车事故和死者家属得到的微薄经济赔偿,都警示着我们要文明驾驶非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机动车易受伤害 合理的运气。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非机动车人群比较“弱”。 如果发生碰撞,损失最严重的是非机动车主。 而事故现场的情况比理论上还要复杂,有时甚至无法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在判断责任时,一般会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做出轻微的“偏袒”。 让机动车车主更有责任感。 最重要的是,机动车除了交强险之外,还会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可以在发生事故时为机动车挽回一些损失,甚至会导致机动车主默许这种责任认定的偏向性,认为无论如何,投保与责任大小无关; 相反,对于非机动车,很少有非机动车会买保险的,会失去一份保障。
但是,责任认定中的偏袒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反而给很多电瓶车司机一个错误的认知,认为我是弱势群体。 反正打了我就得赔,不管红绿灯什么的。 交通标志。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事故中,因非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数量所占比例巨大。
秀洲交警大队此次做出这起事故认定,创下非机动车全责第一案没有强险交通事故认定,理应承受不小的压力。 但只有通过这样的案例,才能根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侥幸心理,抑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高发,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注意
目前,这起事故的鉴定书已报市交警支队审核,最终鉴定结果将在30日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