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1年9月23日没有强险交通事故认定,原告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倒车时与被告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货车车主为被告人李某某。 但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交强险已过期,被告人李某某未及时续交交强险,车主如何承担事故责任?
【点评与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应当投保交强险而实际未投保的机动车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尚未建立,无法获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的,强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并处以按照规定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可见其强制性体现在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没有强险交通事故认定,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既然没有购买交强险,既然违反了行政法规,就足以说明存在主观过错。 无过错赔偿,即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是强制性的,在民事赔偿中也应该是强制性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受害人。 不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车主和管理人,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给受害人,这对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只有未投保的机动车车主和管理人承担责任,正义才能体现。
此外,交强险具有快速弥补损失的功能。 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按当事人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