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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电子监控拍下违章停车引争议

   日期:2023-06-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237    
核心提示:记者了解到,在交警巡逻时,一般看到违法停车的车内有驾驶员,都是劝阻其离开,不再出具罚单。如车内无驾驶人员,交警才会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有些市民认为,交警队员执法可以上前劝阻驾驶员,可是违法停车被电子监控拍到后即进行处罚,是否缺失了劝阻的前置程序。按照这条规定,一些市民在思考,交警是否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停车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而不是“一刀切”无论具体情况均罚200元?

焦点二:交警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2011年,徐汇区法院受理了雷诉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机动支队撤销违章停车通知书一案,在网上引起热议。 看到交警贴在车上的告示后,雷某上网查找资料交警开的告知单是什么,发现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发布的违章告示上写着“罚款200元”。 雷某认为,这句话“应该罚款200元”。 “完全无视公民的陈述权和解释权,交警执法程序存在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查,被告的《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不同,仅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罚,原告并未受到处罚,对其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 因此,原告请求撤销通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原告建议删除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记录,因被告已删除,徐汇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同时,徐汇法院查明,在本案中,交警发布的违法信息包含了完整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处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程序上存在缺陷。 因此,法院立即向交警部门出具了司法建议书,交警部门也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并进行了改正。

在执法过程中保护违法者的程序性权利,使整个过程合法化、合理化、人道化,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 据悉交警开的告知单是什么,为更好地帮助交警规范执法,徐汇区法院根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交警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并与交警部门召开座谈会,提醒交警部门。注重执法规范和程序公正。

争议一:电子监控是否有事前劝阻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不立即离开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徐汇区法院受理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部分原告与被告对交警劝阻的方式和程度存在争议,对现场驾驶人是否构成“拒不开车”的理解不同,导致冲突和纠纷。

2014年1月26日15时23分,市民范某驾车在南丹东路漕溪北路向东约60米处停车。 交警决定对其罚款200元,并告知其有权提起诉讼。 但范某认为当时自己在车辆后座,交警并未劝阻其驾车离开,遂诉至法院。

范某称,2014年1月26日下午3时许,因已支付员工工资,将车停在南丹东路238号上海银行徐汇支行营业部门口。 被告人在这里巡逻,并出具了一份报告副本。 2014年2月11日,范某收到处罚决定书,认为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自己临时停车、司机不在场的说法不准确。 我开始和交警交涉,但交警不理他们。” 范的呼吁表明,普通市民对事前劝阻程序的重视。 记者了解到,交警巡逻时,通常会看到违章停放车辆的司机,均予以劝阻,不再开罚单。 如果车上没有司机,交警会处罚违章停车。

有市民认为,交警可以上前劝阻司机执法,但违章停车被电子监控拍下后会受到处罚。 是否缺乏劝阻的前置程序? 甚至有人形象地表示,“电子监控毕竟不是人,它不会跑到我这里来告诉我这里不能停车,你应该开车离开这里。”

有人提出,交警在道路上设置警示牌,警告附近不能临时停车或这里有电子监控,可以算是“人为”的预先劝阻。 不过,也有人反驳说,看到这些标牌,不知道标牌上的内容限制到什么程度。 “我看到之前的路口不允许临时停车。 这个标志会被控制到我的下一个十字路口吗?” 有市民认为,对于警示牌、电子监控是否可以视为启动事前劝阻程序,存在争议。

争议二:是否根据危害程度酌情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停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上海,违章停车一般罚款200元。 有市民认为,交警没有考虑司机的突发情况和阻碍交通造成的危害程度,在罚款数额上没有酌情处理。 处罚可能是合法的,但不合理。

2014年2月11日19时43分,何姓市民在太原路以东约80米处的建国西路违章停放机动车。 交警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告知其有申诉权。 何某认为交警的处罚决定不人道,请求依法撤销。

他称,2014年2月11日,他开车经过建国西路太原路时,赶时间,一直在找厕所。 我把车停在街道和上街之间,回到厕所大约三五分钟后,发现警察张贴了一张处罚通知书。 他认为,以他的年龄和当天的长途驾驶时间,紧急停车是情有可原的。

对于违章停车的最高处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有市民认为,本市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畅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对违章停车要严惩,形成震慑。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200元有点太高了。 “在上海周边的一些省市,违章停车罚款有的是几十元,有的是100元。”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分配权利时,要遵循惩罚平等的原则,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防止惩罚过重。 根据这一规定,有市民在思考,交警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罚违章停车,而不是“一刀切”,不分具体情况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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