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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

   日期:2023-06-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226    
核心提示:第一篇:《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第二篇: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三篇: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

(一)填写《协议书》,字迹必须工整、完整,每人各执一份。

(2)事故时间栏必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栏,必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条道路(或路口)或某条街道的具体地点。

(4)在姓名栏填写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填写前核对各方的驾驶证或身份证。

(5)车牌号栏如实填写,如黑色车牌号牌,应在号码(黑牌)后注明。

(6)在保险公司简称栏中,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7)电话一栏,必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公司报告编号栏。 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将返回一个报案编号,并在此栏填写报案编号。

(9)事故情况栏,在事故情况对应的“□”处打“√”,并简要说明第8项和第9项的事故情况。

(10)在伤害和财产损失栏,填写受伤人员的伤害和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损失。

(11) 在当事人责任一栏中,在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对应的“□”中打“√”。 填写完成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十二)在赔偿栏目中,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按照事故双方的约定填写,并签字确认。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北京市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人员轻伤,车辆可以移动的,由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解决。这些措施。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开启示宽灯、后位灯,过夜后记录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联系方式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撤离现场时,应让行以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做好现场标记,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1) 与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发生碰撞;

(二)没有检验标志的;

(三)没有强制性交通危险标志;

(四)未在本市购买交强险的;

(5) 一方逃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一)车辆无牌照的;

(二)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的;

(3) 司机饮酒。

第六条 发生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保险公司处理。处理它。

第七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没有下列情形的,由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

(2) 逆行;

(3)倒车;

(4)溜车;

(5)开关轿门;

(6) 违反交通信号;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第八条 双方车辆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双方应当查验对方的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 , 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每人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双方应到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理赔。 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双方车辆进行查验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非责任方2014元以下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强制投保; 超过2014元的部分,

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方保险进行赔偿。 负有责任的一方未投保商业三重险的,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非责任方如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双方责任均等的,可就近到任一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受让方保险公司须无条件对双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向双方出具双方车辆检验报告、损失估算及保险公司要求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不超过2014元的,双方保险公司根据出具的勘查报告和定损情况,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各自投保车辆进行赔偿由接受调查评估的保险公司。

(二)一方损失超过2014元的,承保方保险公司通知对方保险公司联合调查。 2014元以内的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 超过2014元的部分,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按比例进行赔偿。 商业保险未投保的,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逃逸的,另一方应当立即报警。 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人的车辆损失,由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 案件侦破后,保险公司向逃逸方寻求赔偿。

第十二条 应当自行疏散现场而不疏散妨碍交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场所; 造成交通拥堵的,依法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 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2014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给予12分积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增加逃逸车辆下一年度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故意制造、捏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规定》中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废止。同一时间。

第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北京市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人员轻伤,车辆可以移动的,由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解决。这些措施。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开启示宽灯、后位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过夜后记录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撤离现场时,应让行以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做好现场标记,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1) 与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发生碰撞;

(二)没有检验标志的;

(三)没有强制性交通危险标志;

(四)未在本市购买交强险的;

(5) 一方逃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一)车辆无牌照的;

(二)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的;

(3) 司机饮酒。

第六条 发生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保险公司处理。处理它。

第七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没有下列情形的,由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追尾;

(2) 逆行;

(3)倒车;

(4)溜车;

(5)开关轿门;

(6) 违反交通信号;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第八条 双方车辆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双方应当查验对方的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 , 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每人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双方应到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理赔。 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双方车辆进行查验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非责任方损失低于2014元的部分,由全责方支付强制保险; 超过2014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方保险支付。 负有责任的一方未投保商业三重险的,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无责任人如无损失或轻微损失不要求赔偿的,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

第十条 双方责任均等的,可就近到任一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受让方保险公司须无条件对双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向双方出具双方车辆检验报告、损失估算及保险公司要求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不超过2014元的,双方保险公司根据出具的勘查报告和定损情况,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各自投保车辆进行赔偿由接受调查评估的保险公司。

(二)一方损失超过2014元的,承保方保险公司通知对方保险公司联合调查。 2014元以内的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 超过2014元的部分,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按比例进行赔偿。 商业保险未投保的,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逃逸的,另一方应当立即报警。 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人的车辆损失,由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 案件侦破后,保险公司向逃逸方寻求赔偿。

第十二条 应当自行疏散现场而不疏散妨碍交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场所; 造成交通拥堵的,依法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 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2014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给予12分积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增加逃逸车辆下一年度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故意制造、捏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规定》中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废止。同一时间。

第四部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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