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
超速行驶
临沂车主们赶紧学习吧!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 此前,省公安厅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
据悉,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限速区起点设置限速标志,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处设置测速告知标志。 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超前。
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
(审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道路安全和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范。限速和测速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道路测速取证工作应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宗旨,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制度、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提示标志临沂个人车辆违章查询,规范、引导和监督道路交通行为,可以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和取证。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动道路建设单位依法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主体道路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的,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限速值的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及其调整优化工作。手术。
第二章限速值的确定和限速标志的设置
第六条 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运营部门确定。 设置限速标志前,应论证限速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限速方案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
城市道路限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道路限速值应当遵循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行驶速度、交通流量、车辆科学设定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因素。 原则上,限速不应高于道路设计速度。 若高于设计速度,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建设工程等进行综合分析。区域、急弯、陡坡、能见度差、路边危险、交通事故等。 对事故多发道路,提出限速安全审查意见,推动公路监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合理确定限速值,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 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公路限速的临沂个人车辆违章查询,应当综合考虑车速、超速违章率、路段交通事故等综合因素,推进道路建设监理单位全面分析论证严格执行道路限速。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调整。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建立限速联合管理机制,对辖区内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查处,依法查处限速标志。开展交通安全审查。 科学规范道路限速工作。
第十二条限速区起点应当设置限速标志,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处应当设置测速告知标志。 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超前。 主要道路路口各出口处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路口的车辆。
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根据辖区情况,经分析论证,适当增设限速标志。
第三章测速取证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 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及配套提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设施齐全、警示到位。
第十四条 在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多发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应当安装测速取证设备。 收费站、服务区、进出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第十五条 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使用移动式测速取证设备。 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 959)、 《道路交通信息监控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等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者下一个限速标志之间。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路段,同一方向的测速点间距应在6公里以上; 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应做好沟通协调。
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的距离,普通道路不应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不应小于10公里。 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 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
第十八条 新建测速取证设备,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状况和交通状况进行审查实地查看安装位置和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 符合要求的,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设立。
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3个工作日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新安装的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定期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功能完好。 未经识别核实、核实不合格或者超过核实期限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数据不得作为执法证据。
第二十条 测速取证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购安装,禁止企业和个人投资。 严禁委托单位和个人录入、审核超速快照证据。
第四章 与测速有关的交通标志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规范、统一、明确的原则,依法设置与测速有关的交通标志。
公路因测速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公路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设置建议,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法律。
第二十二条 与测速有关的交通标志主要包括告知标志、限速标志和辅助标志。 设置与测速有关的交通标志,应执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2-2009)和《公路交通标志与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的有关规定。
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区、村庄、学校、医院、单位、事故多发路段,前后限速值不一致的,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和人性化的告示牌提醒司机减速。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天气能见度、光照条件、路面湿滑情况、通行效率、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处置和运营管理等需要,提倡道路监管人员或者业务部门实行可变限行道路。 限速管理措施,通过可变信息标志牌及时放行限速。
第五章超速违章取证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条例》等法律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实施教育、警告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扣分。
(一)低于限速10%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扣分;
(二)非营运小客车在城市道路或者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时速未超过60公里,未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不扣分。被打分; 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在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低于100公里/小时,桥梁、隧道、施工道路车速低于80公里/小时,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并且不会被罚款或扣分;
(四)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上同向行驶,且超速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同一交警大队仅处罚最严重的超速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超速违法取证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违法记录之日起10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进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违规证据。
超速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查询,通过手机短信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及相关要点、信函、电子邮件等平台将评分结果通知车主、管理人或驾驶员,要求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测速取证工作应当纳入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建立异常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 对超速违法抓捕较多或超速违法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测速路段,要加强研究分析,推动道路监管部门或业务部门落实增设物理减速设施、改善警示标志,改善道路交通状况。 强制车辆减速,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定或者变相设置罚款目标任务。
第六章 公示告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道路限速值、测速路段、测速点等信息,重点对桥梁、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建设工程等进行说明。视距差、路边危险、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区域、急弯、陡坡、限速值及原因。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路交通限速、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受理群众对高速公路限速管理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梳理反馈社会情况和舆论,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她静静地走着,带着淡淡的八月桂花香。 这时候,我将演唱俄罗斯才华横溢的歌手叶赛宁的《夜》,缓缓歌唱
让他的天籁和月光流过我的心海,也吸收了济慈的蟋蟀和蚂蚱,混合着窗外的叽叽喳喳的声音,遁入书房。
翻开散发着墨香的崭新书页,内容看似雷同,思绪游走于字里行间,校园新生在文字的舞台上翩翩起舞。
这一刻,再晦涩难懂的字眼,都会多了几分田园风韵,再刁钻的后进生,也会平添几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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