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大修完成和交付的基本要求,发动机总成、转向系统、驱动系统、行驶系统、制动系统、车身、车架、驾驶室、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主要性能指标和质量保证。
本文件适用于大修出厂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乘用车和载货汽车。燃烧其他类型燃料的客车和卡车可作为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本中规范性的引用而构成文件的必要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第 8 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和动车组外形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T 3799 汽车发动机大修完成交货技术条件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
GB/T 5336 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276 汽车动态台架试验方法及评价指标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化工况法)
GB/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与评价方法
GB/T 31883 道路车辆牵引连接器、牵引杆孔、牵引销、连接钩和环形孔机械连接器磨损极限
JT/T 1178.1 商用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货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乘用车
一种有九个以上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的汽车,主要为运载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而设计和制造。
3.2
卡车货物
卡车
主要为运载货物或牵引拖车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辆,还包括:
a) 装有特殊设备或器具但主要目的是运载货物的车辆;
b) 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车辆汽车变速器维修技术标准,虽配备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用车辆。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车辆外观应整洁、完好、端正,灭火器、停车楔、三角警示牌、乘员反光背心等附属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
4.1.2 左右轴距之差不应大于原车产品公告轴距的0.1%。
4.1.3 各总成工作温度正常,无漏油、漏液、漏电、漏气现象。
4.1.4 仪表工作正常,指示正确;车载诊断系统(OBD)、信号指示装置等应无故障报警信息。
4.1.5 发动机、底盘等总成应按汽车制造厂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喷漆(喷漆)。
4.1.6 润滑等工作介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润滑油脂(油)嘴应装配齐全、功能齐全,各装配应按汽车制造厂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中的规定加注润滑油;
b) 动力转向装置、变速器、分动箱、终减速器、液力传动装置、发动机冷却系统、空气制动防冻装置、液力制动装置、空调制冷剂、挡风玻璃清洗装置等 75%的车辆维修技术资料企业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填满媒体。
4.1.7 各总成与车架连接部位的支承座、垫应完整、固定可靠。
4.1.8 整车各螺栓、螺母应装配完整,锁紧可靠,不得松动、损坏。- - 一次性锁紧螺栓不应重复使用。有拧紧顺序和力矩要求的螺栓、螺母汽车变速器维修技术标准,应按汽车制造厂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进行操作。
4.1.9 各铆接部位的结合面应紧密贴合;铆钉应充满钉孔,无松动现象;铆钉头不应有裂纹、缺陷或残缺现象;螺栓连接不应代替铆接。
4.1.10 各焊接位置焊缝应平整、光滑;不应有夹渣、裂纹等焊接缺陷。
4.2 乘用车的特殊要求
机动车座位(店铺)数量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量一致。修理改变的整备质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整备质量的3%。
4.3 卡车的特殊要求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重型、中型载货特种作业车的实测外形尺寸不超过规定限值,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值误差不超过3%或±150mm;修理改变的整备质量,重型和中型货车整备质量误差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整备质量的3%,轻型货车整备质量误差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整备质量在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出租车3%或出租车100kg。
5发动机总成
发动机总成应符合GB/T 3799的规定,
6转向系统
6.1 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作方便,无异响,无偏斜、卡滞现象。转向机构的部件在车辆转向过程中不应与其他部件发生干涉。
6.2 方向盘在行驶中应能自动回正,并具有平稳直线行驶的能力。平路行驶应无摆动等异常现象,弯道行驶应无转向过度。
6.3 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应符合规定。
6.4 方向盘的横向打滑应符合规定的规定。
6.5 前轮定位参数和最大转向角应符合车辆制造厂公开的车辆维修技术资料中的数值要求。
6.6 转向节与转向臂、转向拉杆、横拉杆及球头销应连接可靠,无裂纹或损坏,转向球头销不应松动。横直杆不得拼焊。
6.7 转向节与衬套的配合、轴颈与轴承的配合、轮毂轴承的预紧度应符合汽车制造厂公开的车辆维修技术资料的要求。
6.8 装有独立悬架的车辆的转向节上下球销不应松动。
7 传动系
7.1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完全分离,操作方便,无异响、打滑、晃动;离合器完全分离时,踏板力不应超过300N。
7.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有效行程应符合汽车制造厂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的要求;离合器踏板在运动时不应与其他无关部件发生干涉,松开踏板后能迅速回位。衬套与轴的配合应符合汽车生产要求
企业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中的要求。
7.3 手动变速器、分动箱应换挡方便、准确、可靠;联锁、自锁和倒档锁紧装置应有效,不应有乱档和自跳现象;运转时不应有异常响声;传动部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发生干涉。变速箱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过热。
7.4 自动变速器的控制装置在P、N以外的任何档位时,发动机应不能起动;挂P档时应具有驻车锁功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以根据规定的换档条件升档。降档;换档应平稳,无打滑、撞击、异响。变速箱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过热。
7.5 传动轴和中间支承装置不应有松动、振动、异响和过热现象。
7.6 主减速器、差速器、轮边减速器应无异响,正常工作时不应过热。
8 驱动系统
8.1 轮组的横向摆动和径向跳动应符合规定。
8.2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车辆,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动不平衡质量不得超过10g。
8.3 使用的轮胎应与最大设计速度相适应,使用雪地轮胎时除外。
8.4 轮胎不应有鼓包,胎面和胎侧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露出轮胎帘布层的裂纹和切口。
9 刹车系统
9.1 制动管路稳固,连接可靠;金属管和软管在转向和行驶时不应干扰车身或底盘的运动;刹车油管无老化、开裂、压扁、鼓包等现象。
9.2 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制动现象,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而设计制造的除外。
9.3 采用气动制动的车辆,其制动系统的配备和性能应符合要求。
9.4 制动系统配备的比例阀、限压阀、负荷敏感阀、惯性阀等工作阀应能正常有效地工作。
9.5 装有排气制动器的柴油车排气制动装置应有效。
9.6 弹簧储能制动装置用作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轻易解除驻车状态。
9.7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有效行程应符合汽车制造厂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的要求。制动踏板移动时,不应与其他无关部件发生干涉,松开制动踏板时踏板能迅速回位。轴套与轴的配合应符合汽车制造厂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的要求。使用液压制动器的车辆踏板行程应符合规定。
9.8 驻车制动杆的有效行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公开的车辆维修技术资料中的要求。驻车制动杆动作时,不应与其他无关部件发生干涉。轴套与轴的配合应符合汽车制造厂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的要求。
9.9 装有减速装置的车辆,减速装置应能正常有效工作,减速速度应符合汽车制造厂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
技术资料中的要求。装有涡流缓速器的车辆,缓速器安装处安装的温度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或阻燃隔热装置应正常有效。
10 车身、车架和驾驶室
10.1 一般要求
本体应符合GB/T 5336的规定。
10.2 乘用车的特殊要求
10.2.1 以动力为动力车门的客车,车门应急控制器部件应齐全,功能正常;门应急控制器的标志和使用说明不应损坏。
10.2.2
装有行李厢约束装置的乘用车,行李厢约束装置应完备有效。
10.3 卡车的特殊要求
10.3.1 货舱侧板、底板应平整、完好;左右面板应平行,高度差不超过10mm;侧板合拢后每边间隙不应超过5mm;它根据其原始设计进行了全面修复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