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3月8日广州工信局率先发布车联网先导区建设首批技术规范、3月11日工信部组织召开智能网联汽车工作推进组座谈会、3月12日海南省开通部分高速路段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3月17日,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国标委联合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以来,3月份有关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出台内容不断。作为3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监督司法工委于2021年3月23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充分利用深圳特区立法权,率先探索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管理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近些年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及国内北上广等城市都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领域有着较为雄厚的技术基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拥有一批优秀企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率先探索,就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进行立法。
相关管理内容覆盖较为全面,能够回应当前行业迫切需求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内容简称“管理条例”)管理内容覆盖全面,包括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管理规定近年来呈现渐进式发展特征,特别是围绕行业迫切需求,一步一步进行完善和补充。从最先的各地密集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定,到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再到目前热议的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和交通事故责任处理等问题,该管理条例均一一回应,提出具体对策。
部分内容较为超前,值得行业关注
该管理条例在异地测试认可、区级全域开放道路测试、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可不配备驾驶人、本地单独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构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产品缺陷责任追溯生产和销售者以及较为宽松的智能网联汽车违法惩处等方面较为超前,值得行业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读
序号 | 分类 | 内容 | 解读 |
1 | 道路测试 | 【异地测试认可】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在特区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活动的,可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通知书及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在特区道路测试方案,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领道路测试通知书。 | 认可异地测试,但需提供材料。 |
2 | 道路测试 | 【配备驾驶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 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可申请不配备驾驶人。 |
3 | 道路测试 | 【区级全域开放】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 将会出台区级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
4 | 准入和登记 | 【产品准入】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 深圳自己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在本地与国家准入目录效力相同 |
5 | 使用管理 |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 使用过程中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可以不配驾驶人。 |
6 | 使用管理 | 【最小风险运行原则】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 | 发生异常情况,采取最小风险原则 |
7 | 使用管理 | 【信息记录】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按规定连续记录和存储车辆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 | 保留数据,以备责任认定需要 |
8 |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 【网络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市互联网信息部门的要求取得网络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及管理机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 网络数据维护原则是数据完整、安全、保密和可用。 |
9 |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 【开放数据】智能网联汽车运营企业申请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获取与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的道路违法、交通事故等脱敏数据信息。 | 该数据以便改进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
10 |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 【禁止非法采集数据】禁止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 | 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利益。 |
11 |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 【云控平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和交通监管、决策和控制,记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等运行数据,保障交通安全。 | 助力车路协同、智慧城市迈上新阶段。 |
12 |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 【事故现场处置】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所有人应当立即报警,保存事故过程信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 交通事故发生救人、保护现场、报警等。 |
13 |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 【事故及违章认定】对配备驾驶人和未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给予界定。特别由于产品本身缺陷造成的事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 | 分类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其中,有产品缺陷责任的,可以最后找生产者和消费者追偿。 |
14 | 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 【保险开发】鼓励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算法服务以及其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风险的全链条保险产品。 | 开发保险产品,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
15 | 法律责任 | 针对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违法申请准入、违法取得准入、网络安全罚则、违规采集使用数据、非法营运、信用监管等提出详细规定 | 对于非法行为也一一提出措施,但惩罚力度似乎不大,可能是为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如: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方面,深圳经济特区仅没收产品,并处罚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对有营业执照的吊销,没有的予以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