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实施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可使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汽车和长期来华专家进口汽车1辆,免征汽车购置税。对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供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等使用的指定车型、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防汛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2年新车购置税减免新政策,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公告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2017〕172号)。
3、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新车购置税减免新政策,购买挂车的车辆购置税减半。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妈妈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组委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金、林、水电部队改制补发地方机动车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林场用车除外)执行消防救援任务的部队)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