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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体系现状及趋势-超级汽车网

   日期:2022-04-21     作者:汽车网  联系电话:浏览:845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但同时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仍面临些许问题,未来政策在法律立法、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以及企业及产品准入方向将加强管理。

1. 我国初步建立起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十三五期间,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建立了以《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为顶层设计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了从战略、规划、示范运行到标准及关键技术支撑的系统化政策体系。《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由国家11部委联合发布,是涉及政府部门最多的顶层设计政策之一,为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做出前瞻规划。明确2个阶段愿景,2025是关键节点,有条件自动驾驶规模生产;提出突破短板,规划六大任务,构建智能汽车自主技术体系,完善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发展。2020年底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提出高度自动驾驶汽车(L4级以上)规模化应用,并提出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与新能源汽车融合发展,智能新能源汽车将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

在标准体系方面,2017年12月,工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部分),分阶段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到 2020 年,初步建立能够支撑驾驶辅助及低级别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制定 30 项以上智能网联汽车重点标准,涵盖功能安全、信息安全、人机界面等通用技术以及信息感知与交互、决策预警、辅助控制等核心功能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促进智能化产品的全面普及与网联化技术的逐步应用。2018年又发布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信息通信和电子产品与服务部分,相关的标准体系按照既定计划持续开展。

在示范运行及测试方面,工信部、交通部和公安部建立了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示范区(无锡等十个示范区)、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场(上海临港等6地)、车联网先导区(天津、长沙、无锡三地)相互协同的示范运行体系。在三部委主导建设的示范区基础上,地方政府也不断投入示范区建设,目前国内各省市已建有智能网联示范区/先导区/测试场超60个,覆盖所有一线城市及部分二线城市,涵盖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封闭园区等多个场景,为测试提供丰富的测试场景。

2. 2020年是L2级自动驾驶产品量产元年

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方面,仅2020年就有超过100款L2级自动驾驶汽车上市,尤其是自主品牌汽车积极性更高,智能化、网联化功能和配置已经成为汽车的重要卖点。目前已经有广汽、长安、小鹏、红旗、华人运通、上汽6家企业推出L3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和产品,虽然L3级以上自动驾驶车辆仍面临部分法规限制,但汽车企业已经开始相应的技术和产品储备,预计未来会有更多车型上市。

3. 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存在问题

(1) 行业发展仍受法律、法规掣肘

在交通管理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主体地位,并对驾驶人的身体条件、驾驶行为进行规范;现行交通责任界定体系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核心,不适用自动驾驶系统;现行交强险的“投保人”“未涵盖生产者、设计者等潜在责任主体,且没有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专属商业保险产品。我国也缺乏高等级自动驾驶产品准入及相关管理措施,影响了企业相关产品的产业化进程。

(2) 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智能网联汽车在中国境内运营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暂无相关管理办法及分类标准,车联网统一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有关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需在境内存储,向境外提供需进行安全评估;涉及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的智能网联汽车云平台服务器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明确。

(3) 数据共享难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数据共享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企业不愿意共享数据,车企不敢用共享数据,难以筛选数据和缺乏共享机制等各种难题。

(4)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智能化道路分级方法尚未推出,交通信息化标准有待扩充,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会影响车路协同技术路线发展。

4. 政策趋势

(1) 法律及立法方面

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研究工作,探讨自动驾驶系统驾驶权、使用者、生产者、设计者的注意义务等内容。

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研究工作,探讨L3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责任界定规则等内容;出台相应管理规范,明确L3级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责任主体;启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研究工作,探讨智能网联汽车交强险管理模式;鼓励保险企业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发商业保险产品,保险监管机构可提供相应支持。

(2) 信息安全方面

出台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数据分类管理标准,明确有关主体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个人信息及数据的权限及范围;建议建立车联网统一监管机制;出台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明确管理范围及过程。

(3) 基础设施方面

推进智能化道路分级方法,加快完善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推动道路基础设施与其他系统(如企业服务平台、交管平台等)协调管理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4) 企业及产品准入方面

目前正在制订《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拟对高等级自动驾驶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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