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总价款,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有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该政策将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生效。
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特种机械车辆,以及起重机(吊)、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总价款,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记载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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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生产和使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型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部分的应税价格确定。组合物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应在其应税价格中加征消费税。
上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和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公交企业市级(含县级),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公共交通服务2022年新车购置税减免新政策,并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公共汽车和电动汽车是指在规定的路线和车站运行的公共交通服务。 , 为乘客运输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以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车辆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变更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时间发生纳税义务时,其应纳税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若发生转让,受让方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若未发生转让,车主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车辆转让或用途改变时产生纳税义务。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纳税申报时确定的应税价格×(使用1年×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能为负数。
使用寿命的计算方法是从纳税人第一次申报纳税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和减税范围的情况发生之日。使用年限四舍五入,一年以内的不计入。
八、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2022年新车购置税减免新政策,退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缴税额×(使用1年×10%)
退税金额不能为负数。
使用寿命的计算方法是从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