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自成就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相关法律,助推高质量发展提出建议。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高自成建议,对《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进行重构或调整自动驾驶 立法,避免出现自动驾驶相关法律纠纷无法依据的情况。他还建议,将自动驾驶汽车明确纳入现有的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同时推动建立适合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发展的新型保险险种。
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已成为国际产业技术竞争的焦点,也是交通安全、节能环保、城市拥堵、出行便捷的解决方案。
高自成介绍,国家层面已经发布了《国家车联网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路测管理规范(试行)》、《技术导则》等。为自动驾驶封闭试验场建设(试行)《》等文件,各地陆续出台路测规则,但现有政策文件法律效力不足,还有很多法律法规限制进一步在我国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运营和商业化。
他认为,当前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方面,在更多的公共道路(尤其是高速公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汽车仍然缺乏法律依据,阻碍了技术测试的进展。
其次,现行法规明确禁止在测试过程中使用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物品,这不仅阻碍了测试对象进行更丰富的技术测试,也限制了自动驾驶技术的用户教育。
第三,现行法规对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进行了限制,直接制约了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众包模式的发展,与高精度地图的要求存在严重冲突。
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将打破现行以人类驾驶员为主体的交通法律体系,需要重构或重构《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安全法。进行调整,避免出现自动驾驶相关法律纠纷无法依据的情况。
第五,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突破了机动车保险的规定,使自动驾驶领域成为未来“无保险投资”的风险。
六是完善自动驾驶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和外商投资准入立法,加强对战略核心技术、网络安全等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基于上述情况,高自成建议加快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运营和商业化的立法进程:
1.修改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障条例第十六条,删除或调整禁止将道路作为机动车制动性能试验场地的条款;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删除或调整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驾的规定,为自动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的测试、示范运营和商业化提供法律依据。
2.修订《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以专文或章节的形式规定乘用车测试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监管要求,为各地区自动驾驶发展提供指导。载客试验和示范运行提供了规范依据。
3.修改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第三条、遥感影像公共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试行)等法律法规。适应高精地图发展的客观需要,放宽测绘资质限制,为众包测绘提供合法空间;进一步降低对公共地图精度的限制,满足高精度地图厘米级应用需求;扩大测绘标注范围,满足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需求;完善地图内容更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满足实时更新的信息化地图审核监管机制,推动我国高精地图和自动驾驶汽车建设。产业发展。
4.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的立法自动驾驶 立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增加“智能产品设计者”承担产品缺陷损害的侵权责任,并有一条“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当车主与使用人不一致,而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车辆提供方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修改自动生效将驾驶汽车明确纳入现有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同时推动建立适合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发展的新型保险险种。
6.结合外商投资法立法,建立更符合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审查制度。同时,修订《外资产业指导目录》,将自动驾驶相关的系统设计、车辆运营、共享出行平台、网络安全服务、高精地图等领域纳入外资禁止范围。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