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国综合消防救援车辆暂停应急救援牌照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关于调整行政机关职责的决定》精神,确保国家消防综合救援队依法履行职责和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消防综合救援车应当悬挂应急救援专用车牌。
《通知》明确,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要求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必须悬挂专用车牌,主要包括消防车、升降式消防车、专用消防车、战时值班车等。支持消防车。 、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灾勘察车等。应急部为特殊牌照及配套驾驶证的核发主管部门。特殊牌照车辆的驾驶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驾驶证。
《通知》规定了专用车牌的要素和车辆的外观。特殊号牌为白底黑字,红色汉字“紧急”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分为汽车牌照和摩托车牌照。每对有两个号牌,分别挂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摩托车的车牌是单一的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挂在车辆的后部。特殊号牌车辆的外观应按国际惯例进行标记和喷漆。车身正面绘有“Rescue RESCUE”字样。车号涂在顶部,装饰条涂在车身两侧和车尾。
《通知》明确,特殊牌照车辆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使用警笛和标志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车路线、行车方向、行车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让行。特殊牌照车辆在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信号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通知》规定,特殊牌照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