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实际情况订立救助合同
北京晨报报道,王先生驾驶该公司的卡车,与他的汽车相撞。救援公司派出车辆进行救援,并出具了12万余元的救援确认单。王先生认为成本太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随后,王先生将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救援公司的合同,并赔偿其车辆损失、停车费、车辆停运损失共计6.6万元。海淀法院日前受理此案。
原告称,去年10月23日晚,王先生驾驶本公司拥有的一辆货车到海淀区兴市口路附近,与另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给司机李先生。事故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交警通知救援公司赶赴现场救援,王先生陪同受伤的李先生到医院救治。
原告称,5天后,他到救援公司办公室领取救援确认单,发现救援公司对两辆事故车辆的救援费用收取了12.87万元。 事发后,公司与交警大队联合调取了事发地点南侧加油站的事发监控录像。视频显示,救援公司并未派出收费项目中所列的200吨起重机。两辆事故车的救援车其实是同一批救援车,救援公司存在重复计费的问题。
原告称,曾多次与救援公司协商救援费用,但救援公司坚持按救援确认单收取费用。由于公司无力支付高额救援费用,事故中的两辆车至今仍停放着。在四季青乡柴家坟停车场,无法修复并重新投入使用。同时,在现场观察救援视频并检查公司事故车辆后,发现救援公司在现场救援过程中卸货处理不当。车辆的外罩被破坏性切割,无法通过简单的组装恢复,对其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坏。损失1.3万元。
原告认为,双方的救援拖车合同是救援公司以救援公司不在事故现场为由救援车费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隐瞒救援公司提供的实际服务。自愿原则,非真实意图,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救援车费用,应为可撤销合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