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开放生活】
深夜23时30分左右,公路部门的巡查员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发现了龙某。询问后,龙回答说,因为身体不适,轮胎漏气,所以更换了轮胎。只能停在紧急车道上。
路政工作人员建议,要么拨打120呼叫救护车,要么立即驶离高速公路就医。龙告诉路政工作人员,他已经打电话给朋友送药了,大概半个小时就到了。
路官经过考虑,同意了龙的要求在原地等待,陪同龙等待高速车救援,并要求龙关闭发动机,打开应急灯和车内灯,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10多分钟后,龙的车灯灭了。原来,这辆车的电池已经耗尽,多次尝试起火均未成功。到了。
00:02左右,龙友开私家车到现场,准备开机自行启动,却被现场路政人员拦下,告知龙友违规,并要求龙友立即离开紧急车道。
0时10分左右,路政人员通过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调度中心安排救援拖车到达现场。见状,龙只得同意了路政人员的方案。在收取了420元的拖车费后,救援车将车辆拖走。远离高速公路。
龙认为路管部门拒绝他自行处理车辆问题,并致电高速公路救援部门将车辆拖离现场。
在案发现场,由于道路检查员的错误引导,车辆的电池被耗尽并熄灭。没有过错或事故。不需要拖车。
另外,现行法规明明取消了公路救援服务资质认证,但路政部门却以没有救援资质为由,将其朋友赶离现场,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龙认为,路政部门强行指定救援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拖车费用,损害了他的权益。他要求法院确认当晚路政部门的行为违法高速车救援,并赔偿拖车损失420元。
交通路政部门答复称,路政部门当晚对龙某进行了救援行动,对龙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来帮忙的龙友不是专业的救援车辆,也不是社会救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路政人员为龙求救,并及时建议其朋友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救援人员在与救援人员协商后,也是龙某自愿接受的。交通路政部门依法履行道路管理职责,不存在龙某被迫接受救援服务的情况。
法院首先明确路政部门的检查是一种管理手段和方法。当晚路政人员的行为是在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救援行为,是路政人员行政职责的延伸,具有可诉性。
根据有关规定,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社会救助机构进行救助,不得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或者阻止其他救助机构进入现场进行救援。服务。
但是,救援机构应获得许可并具有一定的救援资格。现在有证据表明,龙所联系的车辆和人员不符合上述资质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抛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辆牵引或者牵引。此外,在非紧急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紧急车道上停车。
法院认为,龙某车辆的电瓶已耗尽,不能点火启动,属于《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故障、不能行驶的条件。出现这种情况后,Long 可以联系救援机构寻求专业帮助。
不过,龙的朋友开的是私家车。他不具备专业救援资质,违反道路交通法关于拖挂故障车的规定,违规停放在应急车道上,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监管。
当晚是午夜,能见度低,危险系数高。法院认为,路政人员及时阻止龙等人自行通电,并要求其朋友立即离开应急车道,符合法律规定。 .
为防止龙某故障车辆长期占用应急车道,降低事故风险,路政人员安排最近的救援车辆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符合全省高速车辆救援规定。
救援工作得到了龙的现场批准。在尊重龙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救援措施符合法律法规。据此,法院驳回了龙的诉讼请求。
法院告诉龙,由于高速公路车辆高速行驶,全线受控,因此对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高于普通高速公路。因此,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高速故障救援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龙表示同意和理解。那天晚上,路政工作人员的出发点是确保他和他的朋友们的安全,但有一件事,他没有出声。通电起火花了一分钟,但救援车被叫来了。折腾了半个小时。
哪个更安全?亲爱的读者,我们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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