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大力推动不用驾驶证的小汽车,电动汽车作为一种价格低廉的新型环保出行方式深受消费者喜爱。但是,电动汽车也是机动车,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证驾驶电动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市民陈先生偶然看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电动汽车广告。该公司声称,其公司销售的电动汽车不需要司机获得驾驶执照,只需要知道如何使用车辆在路上行驶即可。随后,陈先生向公司支付了5000元押金,打算购买某品牌的电动车。11月6日,陈先生在公司员工刘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电动车。他在市内某路口掉头时,与同方向开电动自行车的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不用驾驶证的小汽车,导致张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和刘先生各为张女士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张女士的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上牙槽骨骨折、左侧骨折
第 4 肋 3、,右侧
2、 部分
3、
4、
5、肋骨骨折,肺部淤青,右胫骨骨折。张女士随后要求陈先生和刘先生赔偿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餐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伤残补偿金、生活费。家属费用合计22.3万多元。由于协商不成,张女士将两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事故责任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事故原因是被告人陈某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时阻碍了正常车辆通行。被告陈先生和刘先生辩称,他们驾驶的车辆没有与原告相撞。原告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车速过快。
经审理,桥西法院认为,对于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从交管部门取得的事故案卷,原告因开得太快不慎摔倒,无法证明。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位置在机动车道内,但现场车辆的位置发生了移动,被告驾驶的车辆从道路最外侧开始。不能排除在非机动车道与原告相撞,将原告带到机动车道。可能的。因此,机动车方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将车辆移交给被告人陈某有过错,尽管他知道被告人陈先生没有驾驶车辆的资格。为达到销售车辆的目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包括本案被告人陈某)发布公告称,其公司销售的电动汽车无需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可上路行驶仅仅通过掌握车辆的使用,这也是造成被告陈先生无证驾驶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应确定被告人刘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于被告人刘某的押运行为是汽车销售公司指派的,属于义务行为,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陈先生成年后,应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并应进一步验证驾驶电动汽车无需驾驶证的商业宣传。他一味认为,无照商业宣传造成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桥西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被告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万元以上,第三甲方为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5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汽车时,不应盲目相信商家的宣传。一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