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量和室内用水量同时开启,消防用水量为两者之和。当一个系统保护多个建筑物或构筑物时,需要以每个建筑物或构筑物为单位计算消防用水量,取最大的一个作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
室内保护对象或保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量、自动灭火用水量、水幕或冷却分离用水量之和(三者均开启)同时)。当房间内有多个保护对象或保护区域时,需要以每个保护对象或保护区域为单位计算消防用水量,其中最大的是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请注意消防车最大供水能力,这并不等于室内消火栓的最大耗水量与自动灭火、防火分离或制冷的最大耗水量的叠加。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喷水灭火、自动灭火水炮灭火系统。 .
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示例。注:消防用水量取VA和VB中较大的值。
提示:
1.各系统的流量应根据各系统的技术规格确定。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程可查表确定。
2.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确定同时开启的系统,计算耗水量,取不同功能区的最大耗水量作为消防用水量。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为建筑物提供室外消防供水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消防车 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吸水口应按室外消火栓计算,其防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但向消防泵适配器供水时,距建筑物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上述室外消火栓的出水量应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但是,当市政给水管网分支时,建筑物内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不应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水量。
6.1.5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防直接使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则规定。
1 消防水池用于消防车取水时,消防水池的防护半径应根据消防车的防护半径(即当消防车取水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一般消防车最大供水能力为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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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物无消防泵适配器时,建筑物外墙5m至150m市政消火栓防护半径内可统计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当建筑物配备消防泵适配器时,距离建筑物外墙5m至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纳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
消火栓应设在消火栓作业场所周围,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小于5.00m。同时,为了使用方便,规定消火栓与被保护建筑物的距离不得超过40m,以减少管道的水力损失。为节省投资,不影响灭火,可将上述范围内规定的市政消火栓计入建筑外需设置的消火栓总数中。
3 本条规定,当直辖市为环形管网时,市政消火栓按实际数量计算,但直辖市为分支管网时,只计入一个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主要考虑的是供水的可靠性。
4.3.5 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连续供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水池采用双向消防供水;
2 火灾持续期间的持续补水流量应按火池最不利进水管的供水量计算,可按下式计算:
3 消防水池进水管的直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进水管的管径、水管的直径等水力计算确定。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发生火灾时的其他用水量。不满足计算条件时,供水管平均流速不应大于1.5m/s。
注:qf1——火灾时消防水池补水管1的补水流量。
qf2——火灾时消防水池供水管2的供水流量。
当qf1≥qf2时,根据qf2计算供水流量。
提示:
1.当消防水池两根供水管的供水流量不一致时,应按两者流量中的较小者计算供水流量。
2.消防水池给水管径按最不利管段计算确定消防车最大供水能力,不小于DN100。
当室外管网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后仍有补水能力时,可补充室内消防用水,消防池有效容积可减少补水量。但应符合4.3.第四条的规定。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双向消防给水且连续供水能满足火灾条件下的消防要求时,有效容积消防水池按计算确定,但不小于100m3,只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小于50m3。返回搜狐,查看更多